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购电制的通知
定政发〔2017〕56号
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购电制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供用电企业的行为,维护我市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购电制。购电制是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根据不同用电单位的类别、负荷大小、用电特点等情况,采取安装预购电计量装置、签订预购电协议等方式,向电力用户实施预购电、计收电费。
市供电公司是推行购电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向各用电单位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预购电协议履行权利与义务,保障用电客户供电,向用电客户计收电费。各乡镇(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本单位所辖各企事业单位安装预购电计量装置、签订预购电协议,确保购电制工作平稳实施。各用电单位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购电制实施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和预购电协议,认真履行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购电款,逾期不交购电款的,市供电公司可以依法限电、停电直至终止供用电关系。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