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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州市非法采砂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定州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州市非法采砂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州市非法采砂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4日
定州市非法采砂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为彻底根治非法采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整治条例》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定州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彻底根治非法采砂,综合治理疏浚河道,加快防洪体系建设,全面修复河道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突出“预防为主、严厉打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国家群众财产不受损失。
二、治理内容
以实施唐河、沙河综合整治工程为载体,建立健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对全市辖区内砂石资源进行全面监管,严厉打击河道内外非法采砂、破坏土地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采砂场;集中清理沿国道、省道两侧堆积、销售砂石料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对河道外破坏土地、采砂形成的砂坑进行平整,恢复植被,切实保障河道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矿产资源开发安全。
三、职责分工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具体职责分工:
各乡镇办: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内村街(社区),加强辖区内土地、河道、林地等资源保护,建立健全乡村两级河长制、乡村干部日常包片巡查制度,巡查、制止、上报非法采砂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禁止村集体和个人非法采砂、破坏土地行为;解除村集体与个人或组织签订的承包、出租、转让等非法采砂合同;发动群众举报和群防群治,配合执法部门有效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对本辖区内非法开采、加工生产、经营销售砂石料的设备、场所、违章建筑物予以清理、关停、取缔,恢复地貌。
市非法采砂巡查整治大队:负责全市治理非法采砂的综合协调、具体组织工作;以唐河和沙河为重点,同时做好其他区域内非法采砂的综合治理工作,24小时不间断巡查监管,对非法采砂案件线索迅速核实,统一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彻底清查并严厉打击河道内外非法开采、加工存放和违法违规运输、经营砂石料行为;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非法采砂行为,统一组织国土、公安、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查取证、查处取缔;依法打击其他破坏河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对唐河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活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洗砂、制砂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关停非法采砂、非法加工生产和经营砂石料的设备;建立健全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保护河道安全、生态环境。
市国土局:负责对沙河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综合治理。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规定的非法采砂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河道管理范围外非法占用土地的采砂行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破坏地表等违法开采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治理,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按照“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持续加大对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非法采砂犯罪高发态势;加大对涉嫌非法采砂、损毁堤防、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查办妨碍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交警大队:根据运输砂石料车辆通行的规律和特点,调整警力部署,在107国道唐河桥附近和382省道杨家庄治超站设立执勤执法检查点,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砂石料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彻底根治违法违规运输砂石料现象。
市养路工区:负责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以杨家庄治超站点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107国道、河龙线、定魏线、定无线等重要地点、重要路段对运输砂石料的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治理,对所有被查扣车辆,依法依规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依法对砂石料非法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运输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县乡公路砂石料运输车辆的巡查工作,加强路面管控,在超限超载车辆必经之地,安排执法人员重点执法检查;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进行监管,从源头杜绝砂石料非法运输车辆上路。
市供电公司:负责对违法采砂、输砂、运砂用电安全进行检查,按要求对河道非法采砂、洗砂、制砂设备采取断电措施;对为非法采砂企业或个人提供电力的供电人员,彻底核查,有利益往来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重处理。
市工商局:按照职责清理整顿非法加工生产和经营销售砂石料的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违反专项治理规定的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加工生产和经营销售砂石料行为。
市林业局: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挖沙、采石,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损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市安监局:负责对采砂作业安全综合监管进行指导,严把安全生产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采砂作业进行查处。
市环保局:负责对违法违规采砂、洗磨砂等污染水源和在河道内堆放垃圾,开采、运输缺乏防尘措施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市物价局:负责出具河道砂石价格认定报告。
市委宣传部:组织政府微网、日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非法采砂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市政府治理整顿非法采砂的政策和决心宣传到位,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非法采砂治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市纪委监察委、检察院、司法局:负责对各乡镇办、有关部门非法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的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对党员、干部及其家亲属参与非法采砂或阻碍打击非法采砂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市督查局:将非法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全程跟踪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非法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督查结果。
四、治理措施
(一)强化源头控制。市非法采砂巡查整治大队、水利、国土牵头,相关乡镇办配合,对唐河、沙河河道非法采砂临时性道路设置限行措施,阻断非法运砂通道。对河道外的采砂场,由所在乡镇办牵头,市巡查整治大队、国土、水利、公安等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执法查处,督促复耕。对发包的土地、河道发现违法采砂行为的,对发包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强化流通治理。市规建局牵头,合理布局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经营场地,凡未经批准设立的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经营场地,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予以查封取缔,所在乡镇办配合;市交通局牵头,合理规划设定砂石料运输路线,凡在设定路线外运输砂石料的车辆,交通、交警、养路工区等部门负责依法从严查处。
(三)强化严厉打击。对非法采砂案件,由市非法采砂巡查整治大队牵头,进行挂账督办,组织公安、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办联合执法,采取综合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对非法采砂的重点区域、重点河段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按照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同时,市巡查整治大队、水利局、国土局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干部群众举报投诉非法采砂行为。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非法采砂行为,乡村两级未及时发现并报告的,首先问责乡村两级;执法部门和乡镇办均未发现并制止的,同时问责相关乡镇办和责任部门;执法责任主体知情但查处不到位的,问责执法主体;执法责任主体查处不力,但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同时问责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