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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定州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设立定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刘力威  副市长
王建立 市农业局局长
刘合彬  市法制办主任
杨永亮  市林业局局长
白永信  市司法局局长
张计秋  市国土局局长
范会旗  市妇联主席
刘奎庆 市法制办法制一科科长
王金乐  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银伟  开元镇法律工作人员
闫淑敬  市农业局农经师
刘英敏  市农业局副高级农经师
赵永刚  市农业局农经师
张凯丰  市农业局助理农经师
卢来栓  北城区西里元村主任
刘永进  长安办辛店子村村民
王增欣  杨家庄乡东马家寨村村民
主任、副主任依法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自2018年5月3日至2023年5月2日。
仲裁委员会在市农业局设立办公室,由王建立担任办公室主任,何明杰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登记、审查仲裁申请,监督管理仲裁程序,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管理仲裁工作经费,以及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受案范围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七)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乡村级机构
各乡镇办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五、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市财政要保障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