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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鄂温克族自治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7日

鄂政办字〔2018〕38号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鄂温克族自治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驻旗企业:
现将已修订的《鄂温克族自治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2018年4月19日     
(主动公开)
鄂温克族自治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分类分级
(四)适用范围
(五)工作原则
(六)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二)办事机构
(三)工作机构
三、运行机制
(一)接警
(二)预测与报告
(三)预警
(四)先期处理
(五)分级响应
(六)指挥协调
(七)扩大应急
(八)应急结束
(九)善后处理
(十)调查评估
(十一)恢复重建
(十二)信息发布
四、保障措施
(一)医疗卫生保障
(二)交通运输保障
(三)队伍保障
(四)通信保障
(五)治安保障
(六)物资保障
(七)装备保障
(八)技术保障
(九)资金保障
(十)人员防护保障
(十一)基本生活保障
(十二)气象信息保障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教育
(二)培训
(三)预案演练
六、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二)预案管理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增强我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权力和社会秩序,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旗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涉及跨苏木乡镇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苏木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旗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举报、监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及时修订,切实加强应急管理,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六)应急预案体系
1、旗总体应急预案:是全旗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旗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旗政府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旗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旗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旗有关部门制定,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4、苏木乡镇应急预案:是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旗总体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报旗政府备案后实施。
5、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指村委会、社区、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旗总体应急预案,为预防和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定,报苏木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社区、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名单由旗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并对其预案实施动态管理。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较大规模的集会、节庆、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制订,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或部门审定。
各项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应适时调整和完善。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旗政府是鄂温克旗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旗长统一领导下,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应急管理工作。副旗长按照职责分工和在全旗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具体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协助旗长、副旗长处理有关工作。
鄂温克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那 晓 光(旗委副书记、旗长)
副主任:浩 特 勒(旗委常委、政协主席、组织部部长)
    梁 永 三(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
    高 献 松(旗人武部部长)     
    赵 博 民(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布 尔 金(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东   胜(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郭 玉 玲(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杜 晓 光(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华   山(旗人民法院院长)
    韩   峰(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贾 晓 东(旗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黄 心 蕊(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 晓 峰(旗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魏 建 华(旗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樊 兴 萍(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金 文 成(旗财政局局长)
     布和敖斯 (旗农牧业局局长)
    达   来(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孟 丽 丽(旗审计局局长)
     陈   伟(旗水务局局长)
     阿拉木德 (旗林业局局长)
    雪   萍(旗教育局局长、科技局局长)
    布   和(旗民政局局长)
    文   胜(旗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冯 喜 明(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包 玉 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布   和(旗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 全 安(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 洪 庆(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敖 瑞 敏(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金 铁 峰(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荣 菊(旗气象局局长)
    韩 建 国(旗国网鄂温克供电公司经理)
    刘 俭 刚(旗石油公司经理)
    苟 春 敏(旗电信公司经理)
    沙 云 财(旗移动公司经理)
    刘 贵 成(旗联通公司经理)
    姜 中 洲(旗人民银行行长)
    王 宏 远(旗森警大队队长)
    程   玮(旗武警中队队长)
    律 永 庆(武警红花尔基森林大队队长)
    郭   宏(旗消防大队队长)
(二)办事机构
由旗政府办牵头,旗公安局、应急办、信息督查室组成,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班、信息汇总、预案管理和一般事宜协调职能。
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旗政府及领导有关指示、决定的督查、落实,承办旗政府召开的各类应急工作会议会务工作,承担应急办的日常工作。旗公安局负责应急信息平台、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旗应急办负责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规定和总体预案,研究提出行政应急机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应急演练,开展调查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加强旗总体应急预案管理,负责与专项应急领导机构的联络工作;及时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旗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提高社会公众的应急和安全意识;负责承办旗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处理事项。
(三)工作机构
旗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是我旗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旗政府的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旗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乡镇、苏木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承担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应急保障体系等工作。
1、专项应急指挥部
旗政府根据确定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在各有关部门、单位设立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处置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机构,由分管副旗长任总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旗长任总指挥、分管副旗长任副总指挥。旗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除按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由分管旗长任总指挥,在相关部门、单位设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任由所在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1)在旗农牧业局设立农牧业自然灾害和动植物疫情、生物灾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在旗林业局设立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沙尘暴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在旗水务局设立防汛抗旱、供水系统重大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在旗国土资源局设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在旗环境保护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及核辐射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工矿企业、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在旗民政局设立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在旗住建局设立建设工程、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9)在旗经济和信息化局设立粮食供应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0)在旗国网鄂温克供电公司设立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1)在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援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2)在旗交通运输局设立公路运输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
(13)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4)在旗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设立广播电视安全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保障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5)在旗公安局设立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爆炸物品、公共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6)在人行鄂温克支行设立金融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7)在旗科技局设立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8)在旗政府信息督查室设立通信安全应急办和应急信息平台及信息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部设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应急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接警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并接受技术咨询。
各安全信息监测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此外,在旗气象局设立全旗气象灾害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负责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咨询。因气象原因导致有关行业发生灾害事故时,由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气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3、应急救援队伍
坚持军民结合,自救和互救结合原则,驻旗武警为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事发单位和苏木乡镇的民众自救和互救组织作为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组建全旗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1)以农牧业技术人员和青壮年牧民为主,组建农牧业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情和生物灾害急救队。
(2)以林业系统职工和青壮年牧民为主,组建林业安全急救队。
(3)以水务系统职工和青壮年牧民为主,组建水旱灾害急救队。
(4)以国土资源系统职工、相关矿产企业职工和青壮年牧民为主,组建地质灾害急救队。
(5)以城市供水、供热等基础设施设计管理和施工单位职工为主,组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急救队。
(6)以电力系统职工为主,组建电力设施安全急救队。
(7)以通信系统职工为主,组建网络和通信安全急救队。
(8)以广播电视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广播电视安全急救队。
(9)以交通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公共运输安全急救队。
(10)以矿山企业职工为主,组建矿山安全急救队。
(11)以疾控系统和医疗卫生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医疗卫生急救队。
(12)以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为主,组建环境安全急救队。
(13)以旗公安消防大队为主,旗地震、交通、应急、电力、通信、卫生、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组建全旗地震紧急抢险救援队。
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核辐射事故等特殊领域的应急救援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由消防警察等拥有特殊防护设备的人员承担。
各种急救队由各苏木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旗政府原则上不直接组建急救队伍。紧急状态下,旗政府有权调动各急救队执行跨乡镇救援任务。
4、专家组
旗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可以实行首席专家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要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理论技术指导作用。
三、运行机制
(一)接警
旗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专项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实行首问接警制,负责接警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处置突发公共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
(二)预测与报告
1、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检测、预测、预警制度,依托110指挥中心,整合现有的应急服务报警接警资源,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持续检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苏木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紧急信息报送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旗政府。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第一时间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三)预警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2、各专项应急领导机构、事件主管单位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应通过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时间的风险系数、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判定事件级别,决定启动相应预案,并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接触按照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需保密外,信息发布可以以电视广播、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各新闻媒体要主动配合,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为便于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红色(特别严重)、橙色(严重)、黄色(较重)和蓝色(一般)来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确定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标准的,按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专项应急预案确定标准执行。
5、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有关苏木乡镇政府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掌握最新发展态势,为旗政府处置工作提出建议方案,并作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况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支持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四)先期处理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苏木乡镇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2、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启动以苏木乡镇政府、公安、医疗卫生及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3、旗相关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对苏木乡镇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旗政府报告。
(五)分级响应
1、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苏木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苏木乡镇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视情向旗专项应急领导机构和旗政府报告。
2、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时,由旗政府会同相关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进行会商、研究、判断、提出处置建议。由旗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六)指挥协调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苏木乡镇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苏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旗长或分管副旗长任总指挥,相关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吸收事发地苏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执行自治区、市、旗政府的决策和指令;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等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救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向旗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旗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旗政府和专项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旗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置指令。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专项应急领导机构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处置规程要求,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旗政府应依据突发应急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七)扩大应急
1、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项应急领导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及时向旗政府报告。旗政府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2、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严重灾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旗政府可适时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旗武警部队支援。
3、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区域超出旗域范围,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旗自身控制能力,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旗政府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挥。旗政府负责统一协调本旗各方面资源参与事件的整个处置工作。
(八)应急结束
整个处置工作完毕后,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应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研究判断,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由旗政府决定应急结束,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则须报经其批准。
(九)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相应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会同或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物资和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十)调查评估
1、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性质、影响、损失、处置能力和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旗政府。
2、参议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旗政府。
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旗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监察部门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和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苏木乡镇政府负责,需要旗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旗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旗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自治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十二)信息发布
应急结束后,由旗应急领导机构或旗政府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苏木乡镇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信息发布和情况通报。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突发公共事件情况通报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四、保障措施
(一)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的分布以及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二)交通运输保障
旗交通局要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三)队伍保障
驻旗武警和各类急救队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苏木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要加强以苏木乡镇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四)通信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期间,旗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公司要保障旗政府、旗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旗应急办、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信息传递通畅。
(五)治安保障
旗公安局应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社会正常秩序。
(六)物资保障
旗经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七)装备保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别建立工程抢险设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保证在需要时间及时到位并能有效发挥作用,保证抢险效率。
(八)技术保障
1、旗政府统筹规划全旗应急物资、人员、资金等储备资源。通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技术资源、组织编制全旗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搭建全旗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保障信息。
2、各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苏木乡镇政府在旗政府指导协调下,建立相应的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并要成立专家组,建立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九)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费用。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预备经费,优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同时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供给渠道予以解决;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科研等开支由相关主管部门纳入年度计划投资和部门预算申报解决。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人员防护保障
各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苏木乡镇政府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避险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紧急避险的条件、地点、线路、生活必需品供应的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采取严格防护措施,按程序实施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基本生活保障
旗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苏木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十二)气象信息保障
旗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以及自然生态等专业气象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报平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制度,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会同旗应急办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对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产生的毒气体等,迅速向有关部门做出天气情况(如风向、风速等)提示,或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教育
各苏木乡镇政府、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各类学校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培训
各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各相关培训主管单位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培训的内容;各乡镇苏木政府应组织管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三)预案演练
旗政府负责制定全旗综合性应急演练方案和计划,组织各专业队伍和相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各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苏木乡镇政府要制定专项或辖区内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六、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旗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总体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并对专项预案和分预案的制定、修改实行监督检查,组织预案评审活动。
各专项应急领导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等事项的检查工作,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旗政府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旗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