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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政策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格尔木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7日

格政办〔2018〕66号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3月26日
格尔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面推进格尔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5号)以及《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西政〔2018〕1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照“依法普查”的总体原则,采取“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形式。按照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程序以及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管理制度,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性、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二、工作目标
落实污染源普查重大国情调查定位,摸清格尔木市区域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环境统计平台和应用管理系统,为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和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和防控环境风险,服务全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内容及技术路线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普查对象为格尔木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 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具体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41个行业类别的污染源。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所涉及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 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 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
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 移动源。
(1)普查对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 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市普查办将根据格尔木市区域环境管理需求适当增加相关普查对象(如餐饮、住宿、医疗等服务业及其他区域特征性小微轻污染单位)或除国家规定外的污染因子,报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名录库获取方式,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的形式,结合多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式为技术路线。
1. 工业污染源。工业源全部为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同时,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结果,按照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填报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 农业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等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非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等分散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统一汇总,逐级上报。
3. 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排污口为固定源;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情况等为分散源。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中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固定源包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 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产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燃油销售数据和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省、州的总体要求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和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污染源普查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底前,组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依托环保专网平台,完成普查信息系统部署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制定本级普查工作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本级普查经费。根据国家下发的基本单位名录底册信息,完成工业源41个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清查、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完成8个行业15类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普查技术规定》,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确定生活源锅炉调查清单;按照《市政排污口调查、监测技术规定》,完成市政入河排污口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底前,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全面宣传动员和普查培训。负责印制普查表,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组织做好当地特色行业产排污系数调研或本地化验证。积极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全过程参与普查工作,开展本级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及表彰,开展成果开发应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总结及成果分析应用。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格尔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5号)以及《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西政〔2018〕17号)文件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普查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普查工作。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省和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置污染普查机构,机构负责人纳入污染普查办成员范围,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参与普查办开展的相关调查及业务会商活动。
各村居(社区)确定专员负责对接污染普查事宜,人员编入街道(乡镇)污染普查机构成员,由街道(乡镇)负责统筹及协调。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市场化、专业化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二)经费保障。根据国家、省和州上方案要求,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政府、园区管委会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园区财政按任务分工分别负担普查经费,用于本级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及报表制度的印制,普查技术报告的编制,普查资料的汇总、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市、园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质控保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根据省、州的统一规定,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市、园区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通过多法审核数据、信息公开和第三方参与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普查质量。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每一个数据落实到人,并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如有以上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依托省环保业务专网,市、园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及普查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访问方式接入布置在省环保业务专网的污染源普查业务系统。
(四)宣传保障。市、园区污染源普查机构积极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全面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格尔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格尔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
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市统计局提供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市加油站、油库的清查、普查工作,提供各加油站、油库相关信息、数据,协助提供油品质量相关数据;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清查、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填报园区调查信息。督促指导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藏青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填报园区调查信息。督促指导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东城区行政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污染源清查、普查工作,提供本辖区集中式污染治理场所清单,督促指导辖区内的工业源、生活源填报污染源清查、普查表。
西城区行政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污染源清查、普查工作,提供本辖区集中式污染治理场所清单,督促指导辖区内的工业源、生活源填报污染源清查、普查表。
察尔汗行政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污染源清查、普查工作,提供本辖区集中式污染治理场所清单,督促指导辖区内的工业源、生活源填报污染源清查、普查表。
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污染源清查、普查工作,协调海西州交警支队车管所格尔木分所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清查、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污染源普查工作实际,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负责专项经费的监督使用和绩效考评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等基础数据支撑,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工作方案、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全市普查工作培训,指导工业园区和各成员单位开展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成果应用,组织市内普查工作的验收和成果上报。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水利普查资料成果,协调相关部门搜集我市境内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提供全市城镇、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林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全市城镇、乡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与港口码头污染源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清查、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负责全市农业污染源清查、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全市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有关信息和数据;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普查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清查、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提供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清查、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辖区内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清查、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统计局:提供全市人口、经济发展等相关统计数据;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提供人口、煤炭消耗以及有关宏观经济资料等信息;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全市污染源清查、普查的质量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清查、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开展全市城镇医疗废物、餐厨垃圾、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所的清查、普查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指导格尔木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海西供电公司:提供所需供用电企业及其他普查对象的用电量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清查、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完成承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