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政策
珲春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珲政发〔2017〕26号)
来源:珲春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7〕309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十八届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珲春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31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文件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我市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乡(镇)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确定、建设、运营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管,确保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经营模式的选择、收益分配等相关重大事项均须在乡(镇)监督下,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并落实好公告公示制度;不得将财政扶贫资金建设项目收益分配给建档立卡以外的其他农户。
第二章 预算安排及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市财政根据珲春市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倾斜。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乡镇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村集体经济收入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客观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任务,按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因素进行分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前,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自下而上逐级核查,层层把关。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实际和受益群众的需求,扶持到村、受益到户的项目须经村民(含贫困户)代表会表决(记录)通过。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的乡镇、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做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数量客观、真实、准确,对实施地点、受益群众、预期效益必须明确。
第十条 对已经由其他行业部门明确列入投资计划的扶持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贫资金,严禁多头列项申报,套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扶贫办对乡镇、村申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乡(镇、近海街道)、村逐级向主管部门及市扶贫办报送材料(请示文件、村确定项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受益贫困户名单、项目审批文件、项目设计资料、行业部门意见等)
第四章 项目报备
第十二条 市发改局(市扶贫办)、市民宗局接到乡(镇、近海街道)、村的扶贫项目申请,严格按照扶贫项目库核实、审核,将上报材料按规定时限报送省、州扶贫办和省、州民委备案。
第十三条 在向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后,由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监督组织实施。不能随意更改调整项目内容,建设地点、投资额度,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前、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中、项目建成后等环节上要做到公告公开,依据村民自治条例规定,按照“六步工作法”进行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安排计划要事前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建设期限、资金额度、质量标准和效益目标等),事后公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在得到乡镇党委政府同意,以及受益贫困村和多数贫困农户同意的情况下,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参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开发,依法履行合同手续,建立各类形式的抵押担保、行业保险等风险防范机制,依法规范股份合作、集体经营、企业带动、联户经营、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等扶贫方式管理,乡镇政府要保障资金项目运行管理安全高效。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吉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其他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或投入到贫困村、贫困户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中需要采购货物和工程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七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分配原则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不得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于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培育壮大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优势特色扶贫产业;
(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以及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非贫困村村组道路(含路间桥涵等必备的配套设施)、供水、能源、小型生态公益林、小型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补助;
(四)金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
(五)“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
(六)按规定和实际需求使用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
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等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相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本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库、各类因素法分配(因素: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资金,在3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责任单位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结转结余的中央和省、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由财政统筹安排扶贫项目。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承诺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经审核通过将项目资金拨付给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预留保证金,详细请参照第九章)。
申请资金拨付所需资料:
(1)项目实施责任书或者项目实施合同书(方案)。
(2)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3)乡镇政府、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扶贫资金项目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乡镇、村公章)。
(4)公示照片(工程类的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工程量、工程建设标准;生产发展类的投资总额、分配方式、数量、单价及规格等)。
(5)受益贫困户名单(加盖乡镇、村公章)。
(6)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拨款申请表。
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质量保证金所需提供材料:
(1)招投标文件或者政府采购合同书。
(2)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书,合同书要标明权责利分配方式,到期归还方案,抵押担保等资料(生产发展项目必须有抵押物或担保金)。
(3)施工单位或者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法人、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财会人员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及银行账号复印件。
(4)审计局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
(5)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
(6)项目竣工结算表,项目实施单位取得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九章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项目实施单位(乡镇政府及近海街道)预留基础设施项目总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待工程完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质量保证金拨付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拨付保证金。
第十章 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担保物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发展项目通过第三方(承包方)实施时必须经过评估,不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担保物抵押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乡镇政府及近海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条例和项目合同开工建设。
第十一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商定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和分配方案,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和备案。
(三)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发改(扶贫办)、民宗、住建、规划、国土、水利、农业、牧业、林业、交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加强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并把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扶贫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做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的选定、实施,建成后项目收益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相关扶贫项目档案资料装订成册,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项目验收和移交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各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加强项目经营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珲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并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扶贫办)、市民宗局负责解释。此办法中项目主管部门为发改局(扶贫办)、民宗局;项目实施单位为各乡镇、近海街道。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