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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2017年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霍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清水河产业配套园区管委会、伊犁清水河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委会、果子沟—赛里木湖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清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霍城县2017年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6日

霍城县2017年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做好2017年霍城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590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187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工作总体思路

征收补偿工作要在充分了解掌握被征收地块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和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以民生为重,兼顾被征收人的利益,高效、稳步推进征收工作。

二、征收补偿工作原则、方式

(一)征收补偿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民生为重、公正公开、依法征收”的原则。

(二)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为主,房屋置换补偿为辅的方式。

三、征收补偿工作要求

征收过程将实行“十个公开”,即公开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房屋征收政策、办事程序、房屋征收决定、评估机构选定、分户评估结果、补偿协议签订、征收责任主体、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异议复查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四、组织保障

为做好我县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强对我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霍城县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哈力木拉提·阿不力克木(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副组长:泰来提·阿西木(县人大主任)

王连欣(县政协主席)

刘  涛(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刘卫疆(县委副书记、人大党组书记、政法委书记)  

陈文斌(县委副书记、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清水河

配套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江阴援疆工作组组长)

阿不都赛力木·吉力力(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热合木·艾木拉(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黑晓伊(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张志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帕合尔丁·艾合旦木(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尹勇军(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吐尔逊·哈布旦(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来  霞(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艾尼瓦尔·买买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阿吉·买买提力(副县长)

李雅琴(副县长)

杰恩斯·加合甫(副县长)

马志军(副县长)

撒春林(县政协副主席)

努尔夏提·阿合买提(县政协副主席)

沙冬梅(县政协副主席)      

李西域(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党工委书记)

郭援军(果—赛景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陈学旭(县发改委党组书记)      

张  迅(县财政局局长)          

刘喜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吐尔逊江·买买提(县规划局党支部书记)        

罗  健(县住建局局长)            

许开勋(县征收办负责人)          

朱建龙(县征收办副主任)          

石  森(县政法委副书记)          

汪建军(县监察局局长)          

史生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峰(县教育局局长)                

(暂空)(县法制局局长)

张  伟(县审计局党组书记)

丁  钢(县水利局党委书记)          

田  军(县农业局党组书记)          

彭  江(县司法局局长)          

毛依丁·木沙(县民宗委主任)          

范增熙(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任树军(县林业局局长)          

库尔哈斯拜?叶尔克别克(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刘旖炫(县文广局局长)          

张金花(县信访局局长)          

彭士俊(县人社局党组书记)        

方  哲(县绩效办副主任)          

杨建平(县国税局局长)          

张望东(县地税局局长)          

黎曙东(清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清

水河镇党委书记)          

高  峻(水定镇党委书记)           

陈  伟(兰干乡党委书记)           

王永祥(惠远镇党委书记)           

丁留源(芦草沟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沙冬梅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我县征收、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五、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范围

征收地块所在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的征收地块的征收工作。征收范围内(详见附件),截止2017年8月7日仍未签订征收、收购、棚改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享受本《方案》确定的各项政策,已签订征收、收购、棚改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不享受本《方案》确定的各项政策(县城朝阳北路东侧地块仍沿用2013年制定的各项政策,不适用本《方案》确定的各项政策)。

六、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征收部门工作职责

1.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2.审查征收实施单位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3.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4.拟定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5.在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6.协调各相关单位解决好征收工作的手续、资金等问题。

(二)征收实施单位工作职责

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和被征收人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摸底、登记;

2.向相关部门调取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手续;

3.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拟定本单位负责的征收地块的补偿方案,报县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审议;

4.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发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费用,发放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费用;

5.进行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相关文书的公布、公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并做好每次协商的书面记录;

6.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被征收人搬迁、拆除。

(三)协同单位工作职责

1.根据要求按时出具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2.按照阶段性工作需要,抽调人员参加调查和征收工作;

3.做好本单位涉及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政策和文件等的解释工作;

4.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县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补偿费和工作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县法律顾问及时提供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七、征收工作实施步骤

(一)前期筹备工作阶段

1.县规划局负责征收范围和具体征收地块的拟定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报批手续;

3.县发改委责任拟征收地块内的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4.县征收办和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征收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征收工作阶段

各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调查和预评估工作,拟定征收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由其负责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区域内公布30日,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订后,再予公布。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并公示。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开展评估工作,做出评估报告。

(三)补偿安置阶段

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发放相关费用,组织搬迁、拆除。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八、征收补偿及优惠政策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590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187号令)相关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被征房屋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所占土地以外的土地由评估公司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调查结果,参照最新的土地基准价格成新结果报告、最新土地地类级别区域图进行修正后,做出土地评估价值。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单为准对被征收户进行补偿。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印发霍城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霍政发〔2011〕39号)文件,耕地按以上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国土部门根据相关程序依法划拨的宅基地或者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中心)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宅基地上房屋和土地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执行。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手续的,经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和所在村委会核实认定的也按上述办法进行征收。耕地上所建房屋及附属物由相关部门给予核实认定,经核实认定给予补偿的,由评估公司按《关于确定霍城县2016年度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霍建字〔2017〕93号)文件中所定重置价进行评估,再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评估价值对被征收户予以补偿。

(三)优惠政策

1.搬迁费:5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3600元/户;

3.奖励金:10000元/户(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方能享受该条政策)
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本方案所确定的征收地块。

九、不予补偿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一)自调查评估组调查之日或通知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

(二)征收决定发布前,已被城乡规划或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