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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8〕30号)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6日

备案登记号:QSF-2018-010008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8〕30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海口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等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 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 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本市行政区域的县道、乡道、村 道公路。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场的道路纳入农村公路管理的,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 乡道、村道工作。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下对县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给予技术 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组织统筹镇人民政府实施本辖区 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道、村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指导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规定报省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
修改方案,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公路同步
规划,逐步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七条 县道的建设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乡道、村道的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
责组织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实施。
第八条 新建县道、乡道、村道应当符合技术等级和通行安
全要求,路基、路面宽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通过下列主要途径筹集: (一)中央补助资金;
(二)省级补助资金; (三)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 (四)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
计划统筹安排。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人民政府筹集和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应 当接受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市、区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审 计计划对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 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秩序。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
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 施完好,公路容貌整洁美观。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 改建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非工程类的小修保养、保 洁、绿化管理、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与实施,应当遵循以下 规定: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设计划由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 构组织编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发改主管部门 批准后下达实施。
(二)县道养护工程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 施,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选 定养护作业单位。但应急抢险、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 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公路除外。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的年度日常养护计划按规定上报省级 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编 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经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无异议后, 按规定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二)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设立道班对县道实施 日常养护;或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 业单位等方式,签订养护承包合同对县道实施日常养护。
(三)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建立群众性养护组织、个人 分段承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 单位等方式,签订养护承包合同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四)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主 管部门的养护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主管部门 应当对镇人民政府的养护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一)县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国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海 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国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海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基本要求: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衔接平顺,边缘顺 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 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 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 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 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 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 和漂浮物阻塞。
(四)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遵循多方筹措、 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市发改主管部门应当将 养护工程资金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主管部门将日常养 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按日常养 护资金的一定比例设立应急资金并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筹集途径: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列支的养护配套资金; (三)市财力统筹安排资金; (四)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养护的实际
需要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 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并按下列规定予以配套和使用:
(一)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的农 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标准为基数,按 1:1 比例配套县道日常养 护资金。
(二)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的 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标准为基数,按 1:1 比例配套乡道、村 道日常养护资金;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各 区政府报市政府审议执行。
(三)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以日常养护资金总额为基数, 按一定比例设立应急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予以拨付相应的公路 养护机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核列入政 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及日常养护资金应当全 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 用,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安全生产原则: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建设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施工标 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应当遵循以下安全生产原则:
公路养护车辆和公路救险、检测等工程作业车辆进行作业 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 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车辆和公路救险、检测等工程作业车辆应当严格按 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文明施工。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 场,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中及年末,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组织 一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 道、乡道、村道公路进行日常巡查、月检查和季度评比。
第二十五条 养护质量是考核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分 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以优、良等级公路里程占养护总路 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农 村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道、村道部分)、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 表等。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乡道、村道的建设 和养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并将乡道、村道 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 府的年度政绩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
路政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按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村道的路政管理参照《路政管理规定》实施,区、镇人民政府协 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 立健全路政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 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 畅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机要处 2018 年 4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