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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6日

 备案登记号:QSF-2018-010013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8〕58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6 月 1 日
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 37 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 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 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 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 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 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 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 总部。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 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 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自《海南省 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 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政策支持条款
第四条 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
(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
奖励。 (二)对新落户的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综
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 力贡献不低于 2000 万元,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
(三)对新落户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综合型 (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 献不低于 3000 万元,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
(四)对新落户的从事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综合 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 贡献不低于 1000 万元,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五)对新落户的高成长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 800 万元,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 励。
(六)对新落户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在本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 奖励。
第五条 在海口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 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当年起,根据租赁合同金额给予年租金补贴,在 5 年内,按照年租金金额的前三年 50%、后两年 30%给予补贴,5 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在海口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购 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 5%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 超过 1000 万元。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 2 年支付,每年支付 50%。
享受租用及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政策的总部须承诺办公 用房投入使用后 10 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 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总部企业已领取的办公 补贴资金应予退还。
第六条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 部分环比增长额的 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 5 年。
新落户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 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前三年给予 60%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 40%资金支持。
第七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 长型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国际组织(机构)地 区总部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资薪金所得达到 50 万以上 的,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 50%、后两年 3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任职满 1 年后享 受此项奖励(领取奖励时,必须仍为该总部的在职员工)。
总部高管人员,是指由投资方委派,在总部担任董事长、副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相当于上述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是指经具有国家级专业认证在生产和服务领 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国际组织(机构)地 区总部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需由国际组织(机构)全球总部 委派。
总部企业高管人员享受海口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落 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 第八条 对形成总部经济集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园 区内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奖励。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 500 强 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对评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 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对评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
性 20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重点引进并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
龙头企业和知名机构,可以申请为总部经济企业,并按照“一企 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在市政府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绿色服务窗口,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凭认定文件可享受 全程代办和优先服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海口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为常务副市长,召集人为分管副市长,成员由海口市相 关部门、各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解决工作 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 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增设海口市总部经济发展促进机构,负责拟定总 部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统筹推动总部经济发展;为符合条件的 总部企业代办扶持政策兑现等“一站式”绿色服务。建立海口市 总部企业常态化联系制度,实行重点服务和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规定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 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奖励补贴资金过程中,如未达到其承 诺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应全额返还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资金。
总部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除外]每年享受本政 策的奖补金额,不超过总部企业当年在海口产生的对海南省级和 海口地方财力贡献总额,超过部分可结转到后续年度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海口总部扶持资金 之日起,10 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将在本市存续,并配合 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 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 查的,将视情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5 年内不得获取产业资金扶 持,并录入诚信黑名单,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应于每财务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向
联席办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政策执行期如遇中央、省政策调整,按就高、就
新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中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含
本数。本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
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机要处 2018 年 6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