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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邮轮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24号)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6日
备案登记号:QSF-2018-010014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2018〕124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邮轮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海口市鼓励邮轮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 2018 年 5 月 22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0日
海口市鼓励邮轮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海口国际邮轮产业发展,创新对外服务贸易 方式,提升旅游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 邮轮港口经营企业和拓展邮轮业务的旅行社给予补贴。
第三条 对在海口组建或新迁入邮轮公司以及国际邮轮公司 在海口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邮轮国内、 国际航线运营许可,经营 2 年以上,将海口港作为邮轮始发港的, 总吨为 5 万吨以下,给予一次性补贴 300 万元;总吨为 5 万吨(含) 以上的邮轮,给予一次性补贴 500 万元。
第四条 对拓展邮轮业务的企业给予以下补贴:
(一)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将海口作为访问港的 邮轮,载客人数在 500 人次(含)以上并参观海口收费 A 级旅游 景区的,出发地分别来自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 际港口的每航次分别补贴 1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
(二)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开辟海口始发港邮轮航 线,连续运行 30 天(含)以上的给予补贴。
1.邮轮总吨为 3 万吨以下的,目的地为国内港口、港澳台港 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日历天分别补贴 2 万元、3 万元、4 万元和 5 万元。
2.邮轮总吨为 3 万吨(含)以上 5 万吨以下,目的地为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日历天分别补贴 3 万元、4 万元、5 万元和 6 万元。
3.邮轮总吨为 5 万吨(含)以上,目的地为国内港口、港澳 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日历天分别补贴 4 万元、5 万 元、8 万元和 9 万元。
(三)对邮轮港口经营企业给予补贴。
1.停靠 5 万总吨以下邮轮,每航次给予 5 万元补贴。 2.停靠 5 万总吨(含)以上每航次给予 8 万元补贴。 (四)旅行社招徕游客在海口登轮参加海口始发港邮轮航线
旅游的,对组织境内游客登轮出游的给予每人次 50 元补贴,组织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游客登轮出游的给予每人次 100 元补贴。 旅行社组织访问港邮轮游客登岸并在我市游览,每人给予
100 元的补贴。
第五条 对邮轮产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邮轮航线,邮轮
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可申请“一事一议”补贴,经市政府 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不再享受本办法补贴。
第六条 各类邮轮运送游客进、出港各 1 次视为 1 航次,空 船调港不计航次和天数。
邮轮运行天数、邮轮航次和出入境人次以市海防和口岸办协 调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始发港邮轮航线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 邮轮港口经营企业、旅行社招徕游客的补贴按照航季结算;访问
港邮轮航线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邮轮港口经营企业、 旅行社招徕游客的补贴按每半年度结算。申报单位应于结算期满 后 20 个工作日向市旅发委申报,逾期视为放弃。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补贴金的文件和材料,包含:补贴资金申 报文件、邮轮船舶证书、邮轮运行时间、运行航次、组织游客人 数等材料。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弄虚作假将取消补贴资格。
第八条 市旅发委对获得补贴企业申报资金进行审核并报市 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复核, 将复核后的补贴资金拨付市旅发委,由市旅发委将资金拨付给获 得补贴企业。
第九条 采取包租整艘邮轮方式运营的航线,由包租单位全 额享受财政补贴,采取其他方式运营的航线,由邮轮公司全额享 受财政补贴。
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共 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办法有关财政补贴数据的统计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算。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机要处 2018 年 6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