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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5号)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6日
备案登记号:QSF-2018-010017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2018〕155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6 月 14 日
海口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提高残疾人家庭收 入,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等 15 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 发〔2018〕6 号)、《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 《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 内(男 16-60 周岁,女 16-50 周岁)实现自主创业就业的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是指残疾人通过 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 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本办法的扶持资金是指创业就业补贴资金(以下称创业补 贴)和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称奖励补贴)。扶 持实物的,应按市场价折算计入扶持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组织实施。市财政、市人社等相关 部门及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区残联应当做好扶持对象的认定、申报、监督、资金拨付、优惠政策支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首次自主创业就业的残疾人按照
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个人实际投入等情 况,按照近一年投入情况的 20%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标准 最高不超过 50000 元。
(二)取得民政部门登记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个人实际投入 等情况,按照近一年投入情况的 15%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 标准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
(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 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根据经营 规模、资金和个人实际投入等情况,按照近一年投入情况的 10%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视力残疾人创办的盲人按摩店扶持标准最 高不超过 20000 元,其他经营类型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四)网络商户残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 体工商户或企业,同等享受本办法的创业补贴。
第六条 本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残疾人 就业(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 的单位除外),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支付工资不低于海口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安排岗位并在岗就业,
履行合同满 1 年以上的,每吸纳 1 名残疾人就业给予 3000 元的一 次性奖励补贴。对扶持后新增就业岗位增加残疾人就业的,可重 新申请奖励补贴,但原已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 已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 同类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创业补贴的残疾人, 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海口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补贴资金申请 审批表》(简称《申请表》),并附上自主创业基本情况、近一年在 经营场所租赁、员工工资、单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费用、水电费、 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 原件和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个 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资金投入、纳税证明、财务报表或收 支清单等证明、材料。
区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到经营场所进行 实地核查,并对申请人自主创业就业的项目进行评估,出具核查 意见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接到 《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各区残联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区残联。区残联公示 7 天, 无异议的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行文申请下达 拨款指标,资金到账后由区残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帐户发 放给申请人。如有扶持项目需购买物品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 须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并由区残联将扶持物品发放给申请人。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奖励补贴的残疾人应 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海口市残疾人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资 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 原件和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个 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盲人按摩业主还需提供人社保障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证书原件和 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五)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 证、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所招收的残疾人的 《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盲人按摩店还需提供残疾人由人社 保障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区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 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区 残联。区残联公示 7 天,无异议的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行文申请下达拨款指标,资金到账后由区残联在 5 个 工作日内将奖励补贴通过银行帐户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条 资金用途及监督管理 (一)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二)区残联要对扶持资金进行管理,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
给申请人,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效益。市、区残 联在资金申请拨付及使用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检查。
(三)对玩忽职守、擅自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滥 发克扣挪用扶持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 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的扶持资金,由区残联负 责追回,上缴区财政部门,再由区财政部门上缴市财政部门;构 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残疾人扶持资金诚信体系,对申请扶持资金 的残疾人建立档案。申请人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 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次年不得重 新申请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机要处 2018 年 7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