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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曲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河曲县人民政府作者:杨兰珊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中心:

为全面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49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180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1.向阳街(圆通街)以南50米起至黄河大街以北200米,东起河偏路,西至西牌楼,此区域面积105.8万平方米。

2.黄河东大街南北两侧100米,东起开元路,西至河偏路,此区域面积41.44万平方米。

3.长城大街南侧200米至北侧200米,东起河偏路,西至临隩大道,此区域面积97.39万平方米。

4.益民北路(黄河大街至长城大街)东西两侧各50米,此区域面积2.73万平方米。

上述区域面积合计247.36万平方米。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一)劣质原(散)煤、煤矸石、煤泥、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二)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限值的型煤、焦炭、兰炭等煤炭及其制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要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各类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对违反此规定的,环保、市场、公安、经信等部门依法拆除或没收,并进行相应处罚。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禁止运输煤炭车辆进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违反此规定的,公安、交警、交通、经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禁止任何煤炭、化工等企业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对违反此规定的,煤炭、经信、市场、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县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六、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举报热线:12369。

特此通告

河曲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