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2016年1月1日前本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去世后给予补助的扶助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
(一)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
(二)双农纯生二女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
(三)无子女的夫妻双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去世后可获得一次性发放2000元殡葬补助。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提高补助的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五条 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级承担50%,县(区)级承担50%。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补助对象的子女或亲属,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冠(1寸)近照及死者户口簿(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6个月内向死者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七条 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补助对象名单、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村(居)委会应将补助对象的名单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加具意见,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申请表》和《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
(三)确认。各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补助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补助对象名单、《申请表》、《登记表》返还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八条 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由县(区)财政、卫生和计生部门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在审核确认的次月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及时张榜公布。
(四)协助乡镇(街道)对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对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补助对象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街道)办理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确认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对象资格;
(三)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制定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预算,并在9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和计生部门;市卫生和计生部门汇总各县(区)上报情况,制定全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计划,并在9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的资金保障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发放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补助对象及配偶有违反计划生育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拒不办理符合补助条件对象申领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可向上级卫生和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卫生和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在接到上一级卫生和计生部门通知后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手续和领取补助金时,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申请人可向上一级卫生和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