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人民政府关于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采取强制措施的通告
介休人民政府关于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采取强制措施的通告
按照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为确保我市秋冬季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城区开展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清零”,在全市实行民用洁净煤管控和错峰生产、扬尘污染管控等强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煤锅炉“清零”行动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单位,必须于10月20日前自行拆除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10月21日开始,对未拆除的,将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责任单位: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城关乡、宋古乡)
二、“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行动
对所有“散乱污”企业全部关停取缔,按照“两断三清”取缔标准执行到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环保局)
三、洁净煤管控行动
1、明确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包括:城北片区禁燃区、城南片区禁燃区、城东片区禁燃区、城西片区禁燃区、老城片区禁燃区。我市建成区面积为19km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为17.2km2,占总面积90.5%。
城北片区禁燃区:北到纬二路,南至北坛路,东到三贤大道,西至经四路(面积5.55平方公里)。
城南片区禁燃区:北到新建路,南至定阳路,东到三贤大道,西至临津街(面积2.45平方公里,其中由铁南路、迎翠街、定阳路围合的0.41平方公里区域为非禁燃区)。
城东片区禁燃区:北到纬二路、军民路、北坛路,南至定阳东路,东到文苑路、文峰路、东环南路,西至三贤大道(面积4.11平方公里)。
城西片区禁燃区:北到北坛路,南至新建西路、南同蒲铁路,东到北河沿街、南河沿街,西至经四路、汾西矿业集团洗煤厂铁路专运线(面积3.85平方公里)。
老城片区禁燃区:北到北坛中路,南至新建东路,东到三贤大道,西至北河沿街、南河沿街(面积3.04平方公里,其中由彦博路、旧东排干、三贤大道、顺城路、新华南街和西大街、东大街、朝阳路、新建东路、南河沿街围合的两个区域,面积1.39平方公里为非禁燃区)。
2、设卡检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散煤。自10月20日起,在市城区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严查向我市居民拉运不符合洁净煤燃料的运输车辆,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责任单位:交警大队、煤炭服务中心、市场局、城管执法局)
3、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点)和非法型煤生产企业。10月20日起,有关部门将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点)和洗煤生产企业。(责任单位:煤炭服务中心、市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规范正规储售煤场(点)和型煤生产企业。按照《全市各类煤场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介政办发〔2017〕2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正规储售煤场(点)和型煤生产企业储煤行为;按《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燃料实施管控储售煤场(点)售煤煤质,即售煤场销售煤质含硫量必须低于1%、灰分低于16%。(责任单位:煤炭服务中心、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严格监管储售煤场(点)和洗煤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和劣质型煤生产行为,禁止向农户提供、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一经查处,严格按有关规定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确保全市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省市煤炭质量标准。(责任单位:煤炭服务中心、环保局、市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超标排污停运停产行动
1、燃煤设施超标排污一律停运。建成区以外所有未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进行特别排放限制改造的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单位,必须于10月20日前自行拆除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10月21日开始,对未拆除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工业企业由环保局负责,其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单位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单位:环保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工业企业超标排污一律停产。自10月20日起,工业企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未达行业标准或国家和省市排放标准的,一律实施停产。(责任单位:环保局)
五、错峰生产和运输行动
1、严格执行错峰生产。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3月底,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铸造(不含电炉和天然气炉)全部停产;碳素企业限产50%;化工行业随焦化企业限产,但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不得因焦化限产导致化工企业停产、焦化企业焦炉煤气排空造成更大污染。一经查处,没收产品并按最高限额处罚或按日计罚。(责任单位:经济和商务粮食局、环保局)
2、严格执行错峰运输。钢铁、精煤、焦化、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责任单位:交通局、交警大队、公路段、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扬尘污染关停行动
1、建筑工地不达标一律停工。未达“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的建筑工地,自10月20日起,一律停止施工;10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未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未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的,一律停工;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3月底,所有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同时停止建筑拆迁作业。如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责任单位:住建局)
2、物料堆场不达标一律停运。所有未按《全市各类煤场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采取扬尘整治措施的物料堆场,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3月底,必须采取有效覆盖、喷淋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停止发运或作业。否则,一经查处,按最高限额处罚。(责任单位: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道路运输车辆抛洒高限查处。所有运输散料、渣土的运输车未苫盖或安装密闭装置,不符合上路行驶要求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否则,一经查处,按最高限额处罚。(责任单位:交警大队、交通局、公路段、住建局)
七、秸秆禁烧整治行动
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责任单位:农委、林业局、环卫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禁烧限放行动
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责任单位: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