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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来源:库车县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9日

各乡(镇)、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发布禁猎期、禁猎区的通知》(新林护字〔2014〕478号)要求,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县重点区域划定禁猎期、禁猎区。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级公益林、湖泊、沼泽湿地、河流两岸湿地、江河湖泊、人工湿地、水库、森林沼泽、平原天然林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乡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全年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监督单位及电话
库车县林业局:0997-7993501  
库车县森林派出所:0997-7797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