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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0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行为,切实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招聘的编外人员。

编外人员指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不占单位编制的人员。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各医院,由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用工并制定管理办法,于每年12月到县人社部门备案。未经备案,县财政将不予拨付次年使用经费。

第三条 使用编外人员应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限制增量,做到“办事不揽事、外包不甩包、花钱买服务”,同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用工;

(二)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三)谁用工谁负责;

(四)增一减一;

(五)一年一报批,不跨年度使用。

第四条 编外用工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工作实际,采用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合同、劳务外包方式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限于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情形。

劳务合同用工限于已领取退休金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劳务外包的承包方限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或企业(通常标准为持有营业执照)。

第五条 编外用工的报批程序

每年11月集中审批次年编外用工。

(一)因特殊及重点工作确需新增编外人员,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社局初步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使用期限原则不得跨年,确因工作需续用的,按照续用人员报批程序执行。

(二)因阶段性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且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社局初步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用工申请中应明确用工起止日期。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应停止用工,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长用工期限;用工期满工作尚未完成的,须重新报批并附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及未完成理由。

(三)续用编外人员,由各用工单位主管部门每年11月向县人社局上报续用请示(逾期不报,不予受理,并视为不再续用),县人社局根据部门当年编内人员增减数(含公安文职人员),按照“增一减一”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由县人社局下发编外用工通知,县财政局依通知核拨经费。

第六条 编外用工的控制数

全县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内部自行调剂,编外用工10人以上的部门,原则上只减不增,每年按上年末使用数的5%递减。

第七条 编外人员工资标准

(一)劳务派遣用工,按照岗位类型分为四类:

1. 门卫、保洁员、炊事员、绿化管理员、宿管员等简单体力劳动型用工,月工资标准为石林县最低工资标准。

2. 非公安协管员、协助员、护矿员、保安、文秘等技术专业型用工,月工资标准为石林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

3. 公安消防协警、辅警、巡防、协管员;法院及检察院司法辅警、书记员;安监煤矿安全监管员等高危型用工,月工资标准为石林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30%。

4. 特殊用工的工资标准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按照石林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劳务合同及劳务外包用工,由用工双方协商确定,可参照劳务派遣用工的四类标准执行。

第(一)项、第(二)项编外人员工资标准根据石林县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按照相应比例适时调整。

第八条 编外人员合同及保险

用工单位应及时办理或督促派遣单位、劳务承包单位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订立、社会保险缴纳等用工手续。

(一)实行非全日制方式用工的单位,应及时与编外人员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并缴纳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二)实行劳务合同方式用工的单位,应依法与编外人员订立劳务合同并协商办理雇主责任商业保险。

(三)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单位,应依法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督促其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等用工事宜。

(四)实行劳务外包方式用工的单位,应依法与劳务承包单位订立劳务外包合同,并督促其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等用工事宜。

第九条 编外用工经费拨付

(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编外用工经费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的用工人数、经费来源等事项按标准安排、核拨;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二)县财政安排的经费仅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劳务派遣服务费、劳务费、承包金,其他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县财政不予承担。

(三)编外用工经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实行每月定期核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虚报、冒领,严禁吃空饷。

第十条 编外用工管理

(一)经批准使用编外人员的应严格按照审批内容用工,不得擅自改变用工方式或其他审批事项。通过县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公平、择优招用,并由用工单位组织其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入职前健康体检。

(二)用工单位在编外人员招用后10天内必须完成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等合同的订立,将劳动合同报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备案,同时将招用人员名册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编外人员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严禁用于执法及涉密岗位。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及纪律

(一)县委编办负责对各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审核。

(二)县人社局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外用工申请;对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订立、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三)县财政局负责对编外人员使用经费的核拨及监督,未经审批,不得拨付经费。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编外人员使用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编外用工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编外用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编外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单位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石政发〔201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