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拉萨市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自治区国家语委、藏语委《关于做好全区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藏语委办〔2011〕17号)以及《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拉萨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拉政办发〔2015〕82号),充分发挥各县(区)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全面普及,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做好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迎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落实《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树立全市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加快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国民语言能力,构建和谐健康语言生活,创造拉萨市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环境。
二、 评估范围及对象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语委的要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评估范围为县级城市(堆龙德庆区、达孜区、曲水县、林周县、墨工卡县、尼木县、当雄县)县政府所在地和所辖乡镇。涉及领域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
三、 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评估内容:包括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
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总分238分。其中:
1.综合管理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共52分。
2.普及普通话: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学校和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普通话情况,共86分。
3.社会用字管理:党政机关、学校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情况,共100分。
(二)评估标准: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依
据按照《西藏自治区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执行。
(三)合格标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要达到合格标准的分值是本类城市评估指标总分值的70%以上,其中语言文字综合管理、普通话普及、社会用字管理三部分的各自合计分值亦不得低于本部分分值的70%。
四、 评估达标时限
拉萨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时限为2018年。
五、 评估组织形式及实施步骤
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自治区国家语委和藏语委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下,拉萨市国家语委和藏语委组织实施和验收。
1.各县按照《西藏自治区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的各项指标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将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并逐项逐条进行检查落实。
2.各县在自查自评认定基本达到标准后,向拉萨市国家语委提出评估申请,并附自查报告和自评打分表。
3.拉萨市语委根据受评县提出的申请,审阅自查自评报告,认定该县具备接受评估条件后,制定评估方案,并于评估前3周书面报告自治区国家语委。
4.经自治区国家语委同意后,由拉萨市国家语委于评估前10天通知受评县,每县评估时间为2天。
5.评估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受评县的汇报材料、实地检查情况记录、评估报告报送至自治区国家语委办,自治区国家语委和藏语委对评估操作程序和评估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六、评估办法
(一)确定评估对象
县语委办和藏语委办采取定点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受评单位进行评估,具体如下:
党政机关:定点检查4家单位,包括县语委办。学校:定点检查县所在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中学。
新闻媒体:定点检查县广电局,随机查看县电视台、电台的一条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两条自制广告。公共服务行业:定点检查县人民医院、银行、一条语言文字师范街,随机检查街牌、公共设施牌等。
(二)实地评估方式
1. 听取受评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汇报。
2. 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及台账。
3. 与相关人员进行座谈、访问。
4. 随机抽查10人进行问卷调查。
5. 对宣传氛围和用语用字环境进行实地查看。
6. 根据实地评定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反馈评估意见。
七、评估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3月)
1. 县语委制定迎评方案。
2. 组织召开本县语言文字工作迎评动员会,下发迎评方案和评估细则。
3. 成立县语言文字工作迎评机构,确定迎评领导小组成员。
4. 成立县语委办,配备专、兼职人员。
5. 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工作部署会。
6.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迎评氛围。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8年4月-6月)
1.确定迎评单位联络员,对联络员进行培训。
2.对公务员、教师、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普通话
培训、测试,使相关人员达到规定的等级要求。
3.会同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对县城广告牌、招牌、LED
屏、指示牌等用字进行检查。
(三)自查整改阶段(2018年7月)
1.对县城广告牌、招牌、LED屏、指示牌、单位公文、印章、网站、新闻稿等用语用字进行复查。
2.完成语言文字示范街建设工作。
3.县语委组织相关人员对受评单位进行预评估。
(四)迎评准备阶段(2018年8月)
1.召开迎评工作部署会。
2.县语委办根据预评结果,向市语委办提交正式评估申请。
(五)迎评阶段(2018年9月)
正式迎接评估验收。
八、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评估推动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对提高周边乡镇和农村地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有重要带动和辐射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尽快健全完善县乡两级语委组织机构,解决专、兼职干部的配备和保障基本的办公条件,充分调动各语委成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做到责任明确、职责到人。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立语言文字宣传牌、宣传栏,广泛开展宣传。新闻媒体要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微信等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以及《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通过传统节日以及每年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宣传。各单位、各学校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三)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区)语委及语委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本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行业之间可以进行交叉检查,形成语委成员单位的联动机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拉萨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及《拉萨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保质保量完成迎评工作。对未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评估工作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县(区)人民政府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
附件:《拉萨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