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地方配套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地方配套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地方配套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鼓励本市(中)直和县区相关单位积极开展“两创示范”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两创示范”各项目标任务,特设立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地方配套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地方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套专项资金”), 是指2016—2018年期间,为开展“两创示范”工作配套专项的资金。配套专项资金为每年由市、县(区)两级整合的配套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两创示范”工作配套专项资金的分配。市财政局是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市“两创示范”办是配套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四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支出及年终决算;
(二)制定《配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三)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两创示范”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及时下达资金,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五)监督检查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对配套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配套资金扶持的单位称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是: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财务管理要求,对获得的配套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审计;
(四)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配套对象及项目时间范围
第六条 配套资金只用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两创示范”工作的配套扶持。
第七条 配套资金扶持对象为两类:
(一)承担“两创示范”专项的项目牵头单位;
(二)承担“两创示范”专项的项目参与单位。
第八条 配套资金受理的项目时间范围为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批复立项的“两创”示范项目。
第四章 配套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配套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十条 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创示范”工作;
(二)已获得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批复立项的“两创示范”项目。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的配套标准。配套资金的配套比例按“两创示范”专项的具体项目要求而定。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按项目要求的比例予以配套,所有项目最高不超过1∶1比例匹配;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要求,但没有明确配套比例的,按获批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配套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分别向市“两创示范”办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配套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
(二)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各科室审核后,下达资金到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具体兑付至实施主体;
(四)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本细则中所指的第三方机构,均为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中介机构。其中涉及基建项目的评审,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入围的公司担任。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及配套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十五条 市“两创示范” 办和市财政局,对配套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配套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财政局、市“两创示范”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两创示范”办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对配套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跟踪审计,并将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和审计结果书面报送市委、市政府;其中,针对配套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市财政局、市“两创示范”办。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配套资金严格管理,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有违规行为,监管单位有权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金,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