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荐2019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柳梧、空港新区经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和《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荐2019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推荐工作,加快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质量兴牧、绿色兴牧,全面提升畜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确保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单位基本要求
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是指以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为核心,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2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已被评为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不再参加创建活动。
(一)参与评选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养殖数量达到以下标准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3.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4.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5.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6.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二)参与评选自治区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养殖数量达到以下标准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1000头以上。
2.肉牛:年出栏育肥牛1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3.奶牛:存栏奶牛100头以上。
4.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1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
5.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0.5万只以上。
6.肉鸡:单栋饲养量3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
二、示范创建内容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其中粪污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75%,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必须达到95%。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示范创建工作,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要积极组织动员乡(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养殖场户知晓创建内容和要求,调动养殖场户的积极性,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确定创建单位。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生产情况,积极组织养殖场参与示范创建活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名单和养殖场基本情况,于2019年6月1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草原水产科。
(三)审核确定。6月10日-6月25日,我局将组织市畜牧专家按程序对各县(区)申报的养殖场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考核验收。6月25日-7月2日公示并发布示范场名单,7月10日将申报国家级畜禽养殖示范场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厅畜牧水产处。各县(区)推荐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其中城关区推荐1个养殖场参加创建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四)实施验收挂牌。10-11月,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将根据我市上报的国家级示范场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自治区级的示范场由农业农村厅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
(五)发挥示范效应。各县(区)在组织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要以已挂牌的示范场为重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推广活动,确保措施具体,成效显著,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带动更多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区域内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实用技术模式,带动提高畜禽规模养殖质量效益。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对本区域内已挂牌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要按照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已挂牌示范场的复检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将复检结果上报我局畜牧草原水产科,我局审核后将上报区农业农村厅,由农业农村厅进行统一对外发布复检结果。复检不合格的示范场,经整改后达到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的,可参与2019年创建活动。
(七)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县(区)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联系人:文海,联系电话:18089986862,传真:0891-6324967)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