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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1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年)》要求,现将《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趋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企业发放的一种科技创新补助凭证。企业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购置建设实验室必需设备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必需的服务。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持创新券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产业化融合发展。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科技部门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创新券管理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六条  市财政、科技部门共同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创新券兑现和绩效考核,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创新券来源及形式

第七条  创新券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创新券资金及工作经费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适度调整。

第八条  创新券限用于本市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购置建设实验室必须设备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的服务。

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的服务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与非关联科研机构合作进行科技研发、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技术转让、科技成果转化、发明专利购买等;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九条  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和10万元两种,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可兑现,自动作废。

第十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发放的方式。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予,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申请与补助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用申请发放方式。各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资料,经所在工业园区或县区科技部门初审通过,向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券补助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中小微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的计划或方案,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有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协议,并经柳州市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备案。

已获得市科学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重复补助。同一科技成果转让不能重复资助。

(三)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章 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作协议经柳州市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备案,企业即可按程序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创新券,合作协议规定任务完成后,由研究机构或企业按程序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兑现创新券。市科技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资料后,组织相关领域科技、审计、经济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完成技术合作协议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创新技术审核意见书。市科技部门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公示后发放。

创新券兑现项目涉及的利益关系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创新券拟兑现单位的公示时间为1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补助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科技部门提出,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对于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的,应当在服务项目完成后,由高校科研院所或其科技服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凭申请表、创新券、购买服务付款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各级科技部门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通过创新券添置研发设备的,须在申请补助时将设备购置发票一并提交审核。经审查合格后凭市科技部门发放的科技创新审核意见书和创新券到各级科技部门兑现补助。

第十七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创新券补助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技术合作协议书、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材料或研发机构建设方案;技术合作项目总结;创新成果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明、鉴定证书、成果登记证书、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自筹资金不低于创新券申请兑现金额1倍的证明材料;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其他必要的附件)。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将依法追回骗取资金,并将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政府奖补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市财政、科技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创新券使用绩效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县(区)、工业园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