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柳州市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履职考核办法 》(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柳州市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市区内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适用本办法。市辖各县、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或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履职考核,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基本考核
(一) 年度勘察设计质量检查(80分)
本项指我委每年组织开展的上半年、下半年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质量检查,对相应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评分。其中:自查报告质量(4分);报送材料情况(5分);勘察、设计、审图工作质量(56分);到场人员及配合情况(5分);整改工作情况(10分)。
注:年内,抽检到同一单位2个以上项目的,取平均分。
(二)专项检查(15分)
本项指我委组织的建筑节能、光纤到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勘察现场工作质量等专业性的检查,对相应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进行评分。其中:配合检查情况(2分);勘察、设计、审图工作质量(8分);整改工作情况(5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核(10分)
企业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应急管理、质量检查、方案审查、招投标、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
1.积极参加我市各部门组织的防洪排涝、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置,每次得1分,满分2分。
2.积极配合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检查活动,每次得0.5分,满分5分。
3.积极参加我委组织的技术审查、工程咨询、方案论证、评审,或参加我市勘察设计评标,每次得0.2分,满分2分。招投标过程中系统抽中的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连续2次缺席的,每次扣0.5分。
4.及时填报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季报、年报,得1分。迟报、漏报,每次扣0.5分。(市内勘察设计单位按住建部《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报送,同时报送我委;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参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仅报送在我市的相关勘察设计情况给我委)
第五条 诚信行为考核
(一)良好行为
1.勘察设计评优
本项指我市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
(1)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每项得8分;二等奖,每项得4分;三等奖,每项得2分。
(2) 省、自治区级:一等奖,每项得4分;二等奖,每项得2分;三等奖,每项得1分。
(3) 市级:一等奖,每项得2分;二等奖,每项得1分;三等奖,每项得0.5分。
注:同一个项目只计算最高级别奖项得分,不逐级累加;最高加8分;按项目获奖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入当年度加分。
2.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行业检查工作中,受到通报表扬:市级,每次加1分;自治区级,每次加2分;国家级,每次加4分。
3.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纳税大户、文明单位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奖项,每项得1分,最高加3分。
4.被定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示范或观摩项目:市级加2分,自治区级加4分。
5.在工程勘察、设计、审图工作中主动响应装配式建筑、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或积极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先进技术,每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加分项由企业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住建委提供上年度加分材料依据。
(二)不良行为
1.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行业检查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市级每次扣2分,自治区级每次扣5分,国家级扣10分;被下发整改建议书的:市级每次扣1分,自治区级每次扣2分,国家级扣4分。
2.勘察单位进场勘察未按要求办理勘察接收证明或未按接收证明内容进行勘察的,扣3分。
3.未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审图的,每个项目扣3分。
4.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进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或可再生能源设计、审图的,每个项目扣3分。
5.未按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光纤到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海绵城市技术措施和防暴雨措施设计、审图的,每个项目扣3分。
6.经查实,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每次扣3分。
7.经查实,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查,不合理压缩时间或明显超时的,每次扣2分。
8.未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教育培训的,每次扣2分。
9.未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报表、自检自查报告或总结的,每次扣2分
10.不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处理投诉的,每次扣2分。经查实,确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投诉的,每次扣3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人员进行处理。
11.经查实,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行为的,每次扣2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评定及奖惩
第六条 年终考核等级划分如下:80分及以上评为优秀;60分(含60分)至80分(不含80分)评为一般;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为较差。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1. 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2. 未按资质及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3.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工作质量检查中,拒不配合或被下发执法通知书后不能及时整改合格的。
4. 经查实,在承接业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对年度终综合考评获得优秀的,将给予通报表扬,并享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各项鼓励政策(包括招投标活动);考核分数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单位,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