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
南皮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广大残疾人能够及时适配辅助器具,提高生活质量,尽快走出家门,融入社会,顺利实现康复、就业、就学等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为具有南皮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标准
(一)适配《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
对低保户残疾人按实际价格的90%给予补贴,对不是低保户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的)按实际价格的70%给予补贴,除以上两种对象外的其他残疾人按实际价格的50%给予补贴。
(二)适配《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在500元以上的:每件补贴500元。
(三)假肢补贴:每例补贴价格的35%。
(四)对国内外捐赠的,上级残联专项下发及更换回收的辅具实物,免费配发给符合相应条件且有需求的残疾人。
第四条 辅助器具适配管理规定
(一)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补贴信息。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特点确定其使用年限。在辅具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适配同种辅助器具的,原则上不予补贴。多重残疾人申请不同种的辅助器具不得超过2件。
(三)适配的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出现损坏无法修复或因残疾程度、类别等发生改变的,有残疾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残联核实批准后方可更换。
(四)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在该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不列入补贴范围。
(五)残疾人对补贴适配的辅助器具要加强保管和合理使用,补贴适配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或转让他人。
(六)对在申请辅助器具适配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给予追回已适配的辅助器具或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享受辅助器具优惠政策。
(七)所适配的辅助器具,如在最低使用年限内不再使用时,可由县残联统一回收,经消毒、整修后进行再次利用,节约辅具资源。
第五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由县财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条 辅助器具适配申请程序
(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南皮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审批)表》(2份)、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乡镇(街道)残联将符合条件的适配对象上报县残联评估、审批。
(二)县残联对各乡镇(街道)残联上报的适配对象进行审核,由县残联签署审批意见:给予补贴的,注明辅助器具价格及补贴金额;不予补贴的说明理由。
(三)适配对象凭经县残联签署同意给予补贴的《南皮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审批)表》,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适配辅具,并先行垫付资金。残疾人持《南皮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审批)表》、二代残疾人证及辅具适配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到县残联结算补贴(截至每年的10月31日前上报,一次结清)。
(四)发票上注明辅助器具适配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备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政府批准后执行,由南皮县残联负责最终解释。
附:《南皮县贫困重度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
《南皮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南皮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