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审批、核发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审批、核发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申请、审批工作,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跨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车货总长、总宽、总高分别在20米、3.0米、4.3米(从地面算起)以下而重量不超限的,持车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机构核发的《通行证》行驶本省公路。外省(市、自治区)途经本省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超限运输车辆,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和公路路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审批、核发《通行证》:
(一)运输散装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正在公路上行驶而又不便卸载的),由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二)车货总长、总宽、总高分别在20米、3.0米、4.3米(从地面算起)以下超长、超宽、超高的超限运输车辆,由起运地所在市或者途经的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支队审批;超过以上限值标准的,需事先向沿途有关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协商后再行审批;必要时可转报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统一协调。
(三)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只行驶本市(辖区市、下同)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不包括省管高速公路),或者只在同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管辖的公路上行驶的,由该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或者该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审批。
(四)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跨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管辖区域行驶公路的,由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审批。
(五)跨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审批,必要时转报交通部统一协调。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填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提供车辆侧面照片、车辆行驶证、车货总体轮廓与轴载分布图。
第五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申请:
(一)车货总重量在40吨以下(含40吨),但其车货总长超过18米、车货总宽超过2.5米、车货总高超过4.0米(从地面算起、集装箱车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在起运之日15曰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车货总重量在40吨以上(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在起运之日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车货总重在10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在起运之日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接到承运人超限运输书面申请后,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审查、办理有关批准事宜;不予批准的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超限运输车辆途经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同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合同。
第七条 《通行证》由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按照交通部要求统一印制,分发到各公路路政执法支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涂改、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件。各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在领取《通行证》时,将使用过的《通行证》存根交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备案。
第八条 公路路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公路、桥涵实施改造、加固或者安排护送超限运输车辆的,由负责审批的公路路政执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承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