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退出补偿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退出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宁远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退出补偿方案
为减少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和《宁远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坚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分类处理,妥善有序化解建设在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搬迁一批、关停转产一批、拆除一批,达到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全部退出养殖的目标。
二、退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周边地区:水市水库周边500米水源保护区,泠江河流域两岸500米、潇水河两岸100米、舂水河两岸100米、仁江河两岸100米。
(二)九嶷山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验区和缓冲区、省级以上公益林区、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防疫条件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主要交通干道(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500米内。
三、退出对象
现有年出栏生猪≥50头、常年存栏奶牛≥100头、年出栏肉牛≥100头、年出栏羊≥300只、常年存笼蛋鸡≥10000羽、年出笼肉鸡≥50000羽、年出笼水禽≥10000羽的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
四、补偿标准
对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搬迁,养殖户按承诺书承诺以后不再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
禁养区内对存栏猪搬迁,并将栏舍拆除或转产,对养殖场及周边污染的土地予以恢复,将垃圾自行处理好,且不产生新的污染源的,根据栏舍面积按150/平方米予以补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存栏猪搬迁的按10元/头的标准予以搬迁奖励。
栏舍面积测量以墙体为界,补偿金额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存栏猪以实际存栏数为补偿依据。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不再另行补偿。
五、工作保障
(一)资金筹措。据初步统计,禁养区内需退养的养殖场有104户,面积为70529平方米,共需补偿资金约1050万元。禁养区养殖场退养补偿资金以实际核定数额为准。资金从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县财政预算中安排。
(二)加强后续扶持和监管。鼓励禁养区退养户在适养区选址从事养殖业,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畜牧等部门对禁养区退养户在适养区内选址新办养殖场办证等应给予政策范围内优先办理,县环保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环保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要加大三区划分宣传力度,加强禁养区退养户退养后的监管工作,防止禁养区内养殖恢复反弹,禁养区不得新建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