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食品药品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食品药品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宁远县食品药品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以及省、市、县《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聘用、解聘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是经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聘用,报县食安办备案,协助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聘用、解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协管员的聘用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60周岁以内(退休教师、干部、职工、任过村主职干部的人员可放宽到65周岁以内)。
(三)应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四)较熟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管理;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及信息报送操作技能。
(六)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聘用人选原则上从现任村两委干部中选择兼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聘用程序:
(一)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候选人的产生由乡镇(街道)食安办或村委会(社区)推荐;
(二)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备案,并由乡镇(街道)食安委择优确定聘用人选,颁发聘用证书,聘期一年,期满可续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聘用1名协管员;
(三)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受聘后原身份不变。
第三章 协管员的管理
第七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落实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乡镇(街道)食安办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上报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二)积极参加乡镇(街道)及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等培训,熟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三)按照规定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和指导工作,搞好小作坊、小摊贩排查摸底和资料上报;
(四)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动向乡镇(街道)食安办或监管部门举报;
(五)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格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不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六)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
(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纪律要求:
(一)协管员无执法权,不得直接从事或参与罚没、扣押财物等处罚,应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有碍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执法的信息;
(三)廉洁奉公,不得接受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个人)可能有碍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四)恪守职责,不得利用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便利违规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规范行为,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现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客观上报,不得知情不报、谎报、瞒报。
第九条乡镇(街道)食安办对配备的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传递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与动态,提供学习资料等;
(二)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举报或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
(三)积极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合法利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因从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县、乡镇(街道)食安办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责任人,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乡镇(街道)食安办应为所配备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所聘用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档案。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对于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经查实的协管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协管员的待遇保障
第十三条协管员待遇按照每个行政村的标准给予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食安办根据各乡镇(街道)考核结果打卡发放到人。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食安办应会同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协管员职责纪律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每年对食品药品安全村级协管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协管员按照当年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发放补贴,不称职的对象扣除补贴。考核结果记入档案,考核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协管员可续任。
第五章 协管员的解聘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其聘用:
(一)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