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和《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贯彻市政府相关精神,加强对企业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逐步提高被征地人员的待遇水平。
二、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生活费的调整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三、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节日补助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由区人社局参照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相关标准拟定,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按原渠道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