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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浦区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第3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日
黄浦区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新天地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新天地地区的管理秩序、市容环境和公共设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新天地地区,是指东起嵩山路折太仓路、吉安路、自忠路、济南路,西至马当路,南起复兴中路,北至兴安路的区域。
第三条(管理职责)
黄浦区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天地地区综合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由新天地地区管理办公室承担。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切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天地地区的管理工作。
新天地地区的环卫作业、绿化养护和景观灯光设施维护等由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区内相关物业单位组织专业养护队伍实施。
第四条(治安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天地地区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新天地地区禁止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市容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一)严格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不得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堆放物品;
(七)不得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
(八)不得进行其他有碍市容环境的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和非广告设施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和区域规划,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技术规范。
在新天地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和非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相关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测,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确保设施的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绿化市容、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灯光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景观灯光设施设置应当符合黄浦区景观灯光设施规划。
新天地地区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启闭。
第九条(绿化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事先征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天地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二)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三)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四)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七)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路政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新天地地区禁止下列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
(三)其他损害、侵占道路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市政工程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通畅,并按规定停放车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规划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建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进行临时建筑物、构建物、道路或者管线建设的,应当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不得进行其他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规划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禁止下列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七)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房屋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监督管理规定。新天地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发布虚假广告;
(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五)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执法、旅游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一)按规定安装并保持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举行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在公共场所开展健身、娱乐活动的,不得违法使用音响器材,干扰他人生活;在室内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空调设备安装需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四)饮食服务单位在经营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禁止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六)各类工地在施工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做好施工噪声控制工作,不得无证夜间施工;
(七)不得进行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保、公安、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文明施工管理)
新天地地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标准的围挡、围网和工程指示牌及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市容和环境的影响。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建设、环保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国旗升挂使用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和有关公共场所,在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举行期间,应当根据《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规定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
新天地地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建设、市场监管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新天地地区公共区域不得开展带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进行其他妨碍观瞻、影响秩序的活动。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下列活动审批时,应当征求新天地地区管理办公室意见:
(一)举办体育比赛、音乐会、展览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设置户外广告和非广告设施;
(三)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四)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
(五)举办室外大型商业营销活动;
(六)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七)动用大型设备或车辆进行拍摄影视活动;
(八)临时占用道路进行店铺装修。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下列审批决定后,应当告知新天地地区管理办公室:
(一)挖掘城市道路;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三)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新天地地区管理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上述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应急管理)
新天地地区应加强应急管理单元建设,在区应急委领导下,由新天地地区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单元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新天地地区应急管理单元负责统筹、协调单元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预警预报、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规定)
新天地地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新天地地区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紧密配合、沟通、协调,共同维护新天地地区的城市管理秩序。
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