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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黄浦区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
各部门: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积极开展无证无照食品经营举报奖励工作。
附件:《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9日
附件
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参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黄浦区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持有效的《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除外),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负责无证无照食品经营举报奖励的协调指导、奖励审批、奖励资金管理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证无照食品经营举报奖励的受理、提出奖励初步认定意见及奖金发放。
第四条 (举报奖励范围)
下列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的举报,经查实的,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限的;
(二)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备案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超过有效期,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举报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发生在固定场所内(不包括亭棚);
(二)举报情况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三)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不予奖励情形)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本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文员等)及其直系亲属;
(二)不涉及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的举报;
(三)涉及从事食品摊贩活动的举报;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七条(奖励原则)
(一)同一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行为的,按照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同一举报行为还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实施奖励。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举报人所反映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给予50元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查实举报人所反映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之日起的5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二)举报人应当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三)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和有效身份证件。
除通过书面程序申请外,举报人也可通过黄浦市场监管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申请。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会同《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相关原始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报区食药安办审批。
(五)区食药安办审核通过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审批通过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七)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填写《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附件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日常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原始记录、奖励申请表、奖励审批表、奖励发放登记表等书面材料。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附件2:《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3:《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附件1:
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编号:沪黄食安奖申字[ ]第××号
注:1、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奖励通知或不予奖励决定将按照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地址通知申请人;
3、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委托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4、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
5、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2:
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申请部门(盖章):
申请部门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日期:
附件3:
黄浦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行为
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编号:沪黄浦食安奖发字[ ]第××号
注: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填写委托领取人姓名,并签名确认。奖金发放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委托领取人与奖金领取人的关系,并核对、复印委托领取人、奖金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随本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