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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上杭县政府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上杭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原则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提高预警监测水平,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27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处非办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确认、申报等工作。县处非办负责上杭境内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受理、转交督办、奖励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县处非办举报在上杭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县处非办接到举报后,根据区域划定,转相关乡镇处非办落实查处。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它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六)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它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乡镇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县处非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根据举报内容确认主办地,交由主办地处非办组织核查、查办。乡镇处非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基础上,及时将举报内容查处情况反馈县处非办。

第八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有关线索,县处非办应进行核实,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

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门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

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

四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低,经审查不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

第九条  一级线索奖励5000元,二级线索奖励2000元,三级线索奖励1000元,四级线索奖励500元。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由县处非办兑现。

第十条  县处非办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并发放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处非办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处非办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县处非办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四条  县处非办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上级处非办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乡处非办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八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县、乡处非办应当提供或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我县处非办的投诉举报电话为0597-3848341,传真电话:0597-3848341,电子信箱:shxzfjrb@163.com,通信地址:上杭县北大路12号金融办。举报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