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中国县市库   >   县市政策  >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17〕129号
县市政策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17〕129号

来源:石河子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八师石河子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群众合法生育权益,加强《生育服务证》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流动人口条例》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师市区域内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育服务证》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  《生育服务证》的登记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行网上办理、限时办结、委托办理、承诺制度,做到便民、及时、免费。
第五条  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可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
      
第二章  一孩、二孩、三孩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第六条  《一孩、二孩、三孩生育服务证》实行登记制度,夫妻可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村)办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七条  要求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夫妻,须向社区(村)提供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户口簿;
(二)结婚证;
(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四)夫妻合影2寸照片2张。
第八条  办理《一孩、二孩、三孩生育服务证》的流程:个人口头申请,社区(村)查验、登记、打印、盖章、发放。
第九条  办理《一孩、二孩、三孩生育服务证》的时限: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即时办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批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第十条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向女方户籍地社区(村)申领《特批生育服务证》,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要求再生育夫妻的书面申请及《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二)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三)离异再婚家庭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
(四)男方是跨省流动人口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如居住或工作变动频繁,难以提供证明材料者,由夫妻双方现场书面承诺。事后如发现与事实不符合,按《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五)夫妻合影2寸照片2张。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应有效证明材料:
(一)五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及证明材料;
(二)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医院出具的不育诊断证明;
(三)井下作业人员证明;
(四)病残儿医学鉴定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办理《特批生育服务证》的流程:个人书面申请,社区(村)初审,团场(处、街道、镇)审核,师市计生部门审批,团场(处、街道、镇)计生办打印、盖章,社区(村)发放。
第十三条  办理《特批生育服务证》的时限:特批生育审批时限为20日(期满最后1天正逢节假日的顺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决定的,经师市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退回资料,一次性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跨省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跨省流动人口,居住在师市行政区域内半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住所,且有常住倾向的,可在现居住的社区(村)进行《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户口簿;
(二)结婚证;
(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四)夫妻合影2寸照片2张。
第十五条  跨省流入人口登记《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流程:个人口头申请,社区(村)查验,并向育龄夫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社区(村)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证》,并自办理《生育服务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特殊人群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第十六条  持外地《生育服务证》在本地生育落户的夫妻,须到现居住地的团场(处、街道、镇)计生办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申办《生育服务证》,由部队驻地社区(村)办理。
第十八条  符合生育规定的高等院校在校生,经本人申请,到院校所在地社区(村)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需在本地生育的,执行本地生育政策。外籍一方生育的子女,不在国内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办理《生育服务证》时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材料,由现居住社区(村)进行登记(审批)。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生育服务证》档案管理:
(一)《一孩、二孩、三孩生育服务证》证明材料复印件由社区(村)归档管理,在同一社区(村)已登记《生育服务证》的夫妇,登记二孩及以上《生育服务证》,能够通过计划生育业务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办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特批生育服务证》证明材料由师市人口计生委、团场(处、街道、镇)计生办、社区(村)各留存一份复印件。
(三)生育服务证副页、再生育子女申请表、生育服务证登记表、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原件由团场(处、街道、镇)计生办归档管理,保存期10年。
第二十一条  《一孩、二孩、三孩生育服务证》社区(村)盖章生效;《特批生育服务证》团场(处、街道、镇)计生办盖章生效。《生育服务证》《特批生育服务证》不在本地使用的,除按上述规定盖章外,须加盖师市人口计生委钢印。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生育子女前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审核相关资料后给予补办。
第二十三条  空白《生育服务证》由师市人口计生委按每年的实际需求发放到各团场、处、街道、镇。
第二十四条  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办。
第二十五条  社区(村)计生工作人员应督促育龄夫妻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及时告知生育情况,工作人员按要求及时上报新生儿信息。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参保人,依据生育保险政策文件,按标准审核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具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严格做好《生育服务证》查验工作,严禁为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的家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生育服务证》不得私自转借、涂改、伪造,违者按《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服务证》,由师市人口计生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收回《生育服务证》,对出具证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师市各级计生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不得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或违反法规发放《生育服务证》。如有违法行为,将按照《流动人口条例》或《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师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21日《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