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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坝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3日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坝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营造整洁、卫生、健康、宜居的城乡环境,不断提升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城区标准(2014)》和《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创建国家卫生区实际,经区政府十七届一百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沙坪坝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沙坪坝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乡爱国卫生管理,营造“整洁、有序、优美、卫生”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城区标准(2014)》和《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并将爱国卫生和创卫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其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分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负责全区爱国卫生、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农村改厕、疾病防治等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  区爱卫会下设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承担区爱卫会的日常工作,拟定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规划、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九条  各街镇应当设立爱卫会,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各部门、各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负责,保障必要工作经费投入。

第十条  区爱卫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区爱卫会应当明确爱国卫生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镇街、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本部门分管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区爱卫办应当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总结;各部门、各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也应当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总结。

第十二条  各级爱卫办、各成员部门应当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凡街镇建成区范围内、驻地在社区(村)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商场、市场等)、社会团体均应服从社区(村)管理,遵守社区(村)卫生制度,纳入卫生评比范围,参与社区(村)卫生整治等活动,协同提升社区(村)爱国卫生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管卫生”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导。

第十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全民动手日、爱国卫生月、卫生责任区、卫生单位检查评比等制度。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卫生城市标准,制订创建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城市的目标。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村镇建设规划,以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积极开展国家级、市级卫生镇和市级生态卫生村创建。

第十九条 各街镇、各部门应按照国家、重庆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实施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健全、落实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辖区卫生水平。

第二十条  区爱卫办应当制订卫生创建计划,组织卫生街道、卫生镇、卫生单位等各级各类卫生创建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区爱卫办应当组织各街镇、各部门、各村(社区)、各单位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爱卫会组织的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全民动手日、爱国卫生月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承担爱国卫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具体实施指导和监督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二十六条  区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评比活动,督促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按照国家、重庆市规定的爱国卫生标准,健全卫生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一)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卫生状况良好;

(二)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并定期保洁维护。

(三)垃圾收集实行袋装化管理,日产日清;

(四)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楼道整洁,门窗无破损,无乱堆乱停、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等现象,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

(五)公共场所、食堂卫生清洁,符合卫生标准;

(六)厕所清洁卫生,防蚊蝇设施完善,无蝇无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基本无异臭味;

(七)单位环境达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八)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第二十八条 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应加强爱国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一)落实专业人员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

(二)合理、规范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

(三)垃圾实施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定点收集、统管统运、日产日清;

(四)公共厕所数量达标,专人管理,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五)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设置;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七)单位卫生符合要求,社区环境达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

(八)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九)街巷、楼道、楼院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等;

(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废弃物、污水、粪便或者焚烧垃圾、废弃物等;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五)玷污、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及其他损害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街镇、部门、单位贯彻执行《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病媒生物防制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区、街镇、部门、社区(村)、单位应当有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区疾控中心应当有病媒生物防制专业人员,做好“四害”密度的监测及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区爱卫会应当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各部门、单位和群众共同参与区域内春季灭鼠、夏季三灭、秋季灭鼠等统一控制活动。

(三)各街镇、部门、单位、社区(村)和个人应当切实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职责,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推行PCO公司专业化防制,开展孳生地调查和治理,消除其孳生环境条件,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四)农贸市场、小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应当加强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建设,提高合格率和利用率。

(五)城市房屋拆除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标准进行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工程承建单位应当清除建筑工地内的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孳生环境条件,开展灭防活动。

(六)工商、药监、卫生、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依法管理灭鼠药物和灭杀病媒生物药品、器械。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

第三十二条 完善由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面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 提倡全民戒烟,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六部委《关于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卫生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重庆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单位按规定设置控烟标识,落实控烟措施,开展群众性控烟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限制养犬。经批准饲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第三十五条  各类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停放,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三十六条  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早夜市、建筑物立面、河道沟渠、市政设施、环卫设施、集贸市场、停车场、窗口单位及其他影响城乡卫生质量的部位和区域,应当加强卫生管理,确保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七条  按照《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区政府或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其他形式的表彰和奖励。对荣获国家级、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专项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工作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条件的,由授予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条  对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和文明单位。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或者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或者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不履行管理责任的街镇及爱卫会成员单位,区爱卫会有权责成其依法履行管理责任,拒不整改的,当年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部门,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阻碍、拒绝爱国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修改完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