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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政办〔2017〕95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吐鲁番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7〕135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吐鲁番市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分步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对象    

吐鲁番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提请人大、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建立自我审查制度。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过程中,起草部门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应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起草部门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政策起草部门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工商、法制办及相关部门意见。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三)审查标准    

各区县、各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区县、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吐鲁番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区县、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有序清理现有存量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抓紧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开展影响评估    

各区县、各部门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健全完善监督机制    

联席会议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自我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五、大力加强宣传培训    

联席会议要抓好学习宣传,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各县、各部门顺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