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大气污染防治十条严控措施
为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按照《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十条严控措施》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十条严控措施。
一、严格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1号调度令的要求,全县铸造行业全部实行错峰停产。全县所有燃煤锅炉必须按特别排放限值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锅炉一律停止使用,对超标排放的集中供热锅炉一律实行顶格处罚。
二、全县所有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涉气工业企业全部依法实施停产整治。三、县域内除应急抢险,抢修工程和经市、县政府批准的重大民生工程外,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喷涂、焊接、切割等作业全部停工,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产,所有渣土运输车全部停运,所有裸露地面、渣堆、土堆、料堆全部苫盖,所有道路全天候保洁。
四、县建成区每日7时至21时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不含双休日)。五、县建成区彻底取缔散煤销售点,严厉打击各类散煤流动销售行为。除暂未接通燃气供暖户外,对其他所有散烧煤行为一律严厉打击。
六、县域内严禁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木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县域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各类饭店一律停业。七、除邮政、部分物流和运送生活必需品的车辆外,严禁各类柴油重卡、黄标车、农用车进入县建成区。严禁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及普通柴油。
八、各执法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联合执法、突击检查、明察暗访、晨查夜查等方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密集执法和常态化执法的高压态势。九、县四大班子领导带队成立7个督导组,每天开展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由县大气办每天进行通报,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十、各镇(街道、园区)和县直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问责。县督查发现1次问题记1分,市督查发现1次问题,记2分,分为建成区(淑阳镇、钳屯镇、新开街道办、新华街道办)、非建成区和县直部门3个组,每周进行排名,首次排名末位的,由单位一把手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措施;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由监察部门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连续三次排名末位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单位一把手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