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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河县加快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来源:香河县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香河县加快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热情,大力弘扬“热心公益、回馈社会”的无私奉献精神,促进全县“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社会积极倡导无偿自愿为公益慈善事业捐助财物、承担义务。支持成立各种基层慈善组织,构建捐赠网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慈善事业募捐活动。

第三条  捐建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捐建项目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冠名,设立功德碑。

第四条  捐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手续,优先施工,优先供水、供电和配套通讯设施。

第五条  企业或个人捐资设立奖学助学、扶贫济困、养老助残等公益慈善基金的,享有基金冠名权。

第六条  企业或个人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七条  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域外捐赠人员,由县政府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颁发证书。本人和亲属因工作或生活需要,申请迁入我县的,公安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八条  捐建项目需聘用工作人员的,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资情况,优先安排其符合招聘条件的亲属就业。

第九条  一次性捐助公益慈善事业数额较大的企业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或慈善机构寄送感谢信,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长期热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累计捐赠数额较大者,可聘请担任慈善组织名誉职务。

第十一条  对公益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单位或个人,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贡献特别突出的记入《香河年鉴》和《香河县志》。

第十二条  县政府定期组织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并向上级推荐表彰,树立典型。由宣传部门对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捐助活动。

第十三条  捐建的基础设施属于公共财产,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受的捐赠款必须做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设立的公益慈善基金,要遵从基金设立者的意愿,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严格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定期公开基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信息发布机制,通过媒体及时公布捐赠信息和捐赠款项、物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捐赠财产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