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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寻乌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寻乌县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0日

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2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稳定供给为核心,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符合我县盐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盐业管理职能。按照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盐业公司政企分开的改革要求,撤销我县盐务局,剥离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中盐业主管职能移交县工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编委办要根据省市的部署安排,做好相应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确保机构改革顺利推进。县人社局要依据《赣州市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监管人员安置办法》,依法依规解决县盐业执法人员的身份转换问题。县财政局要对新增盐业主管和监管职能的部门合理安排业务经费。(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机制。县工信局是全县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承担全县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工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与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督,严厉打击涉及食盐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工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依法督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生计生委)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与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含卫生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按照新的规范条件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盐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改革食盐流通体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取消食盐准运证,放开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放开企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带头实行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食堂用盐安全。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物价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工业盐等产销管理。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县工信局、县农粮局要分别指导工业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建立、保存完善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台账,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防止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县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农粮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县工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因违法违规、质量问题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县工信局要依法退出食盐生产或批发许可证,通报相关监督部门,并及时向社会报告。(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七)加强科学补碘工作。落实国务院《食盐加碘防止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食盐加碘标准,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负责划定边缘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

(八)建立食盐应急机制。县工信局负责全县食盐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县工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县工信局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投放政府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全省已建立由政府、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盐业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办等部门要按照《江西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食盐储备管理。[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办、各乡(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部门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责任单位: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联合执法,确保过渡期内食盐安全。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本县食盐市场。新的食盐监管体制没有建成之前,保持原有监管执法体系不变,工信、市场和质量监管、公安、盐务等监管部门要密切协作,联合执法,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盐务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加强打击制贩造假的宣传,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摄力。(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盐务局)

(四)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改革。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任务,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过渡期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盐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