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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东市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政发〔2018〕21号)

来源:肇东市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区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肇东市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东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肇东市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卫星遥感信息及保护区工作人员实地踏查所获取的信息,结合我市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和中央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问题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的重要检验,作为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切实增强整改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市、乡联动,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着力构建保护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保护区监管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一)排查解决问题。全面排查清理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分类施策,明确完成时限,力争在短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管理机构直接责任,协调联动、积极推动、形成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三)提升监管能力。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障运行经费,落实专职人员,配齐管护装备。加快核准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边界、勘界定桩等基础工作;综合应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群众、媒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存在问题为重点,彻底整治自然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二)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省和绥化市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守法律底线,严格处置程序,严肃追责问责,切实解决保护区存在问题。
(三)坚持分类处置。坚持实事求是,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分类梳理处置。对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立即整改,该关停的项目立即关停,该拆除的设施坚决拆除;对于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台账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四)坚持长效监管。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管理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进一步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完善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推进长效监管。
四、工作任务
根据《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保护区实际,做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建立探矿权、采矿权退出机制。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要全面有序退出。2018年12月底前,由市政府负责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约定退出时限及补偿事宜,退出矿业权;2019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退出。(牵头单位:国土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保护区管理处、环保局、林业局)
(二)彻底清理整顿采砂经营活动。彻底停止保护区内采砂作业的各项审批,取缔违规建设的砂场,清除砂土堆放点,全面禁止在保护区内采砂经营活动。2018年4月底前,将保护区内的采砂船、推土机等工程车辆全部撤出,所存残砂全部运出保护区,拆除一切生产设施及住房。(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保护区管理处、公安局、环保局)
(三)全面清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私建渡口。2018年5月1日前,保护区内违法开展的旅游开发活动、建设项目和其他违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私建渡口等,全部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牵头单位:保护区管理处,配合单位:环保局、执法局、国土局、城乡规划管理处、住建局、水务局、法院、公安局、相关各乡镇、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法制办等)
(四)建立差别化退耕还湿机制。2003年之前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耕地,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权属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耕还湿(林、草)。2018年5月1日前,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垦的耕地,全面退耕还湿(林、草),实施生态恢复。(牵头单位:相关乡镇,配合单位:保护区管理处、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经管总站、政府法制办)
(五)集中清理保护区内养殖水面。对保护区内养殖水面进行集中排查清理,对违反合同改变用途和性质的依法吊销其《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依法收回。(牵头单位:水产总站,配合单位:保护区管理处、相关乡镇)
(六)全面清理保护区内资源发包合同。2018年4月25日前,各相关乡镇将保护区内各类资源发包合同交由市经管总站,依法进行确认。对违法合同依法废除;对合法合同进行分类处理,已到期合同不允许再发包、续包,未到期的合同副本交由保护区管理处备案。(牵头单位:经管总站,配合单位:保护区管理处、相关乡镇)
(七)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加强对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巡查管护力度,对鸟类迁徙的重要通道、鸟类栖息繁殖地进行重点监控,对保护区非法捕捞、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等依法进行查处,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打造保护区内野生动物良好生存环境。(牵头单位:林业局、保护区管理处,配合单位:森林公安局、相关乡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肇东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江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周伟平、保护区管理处主任史洪旭担任,成员由环保局、保护区管理处、公安局、水务局、法院、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城乡规划管理处、林业局、经管总站、执法局、交通运输局、信访局、发改局(物价)、水产总站、法制办、相关乡镇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史洪旭担任。领导小组对保护区管理工作负总责,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各司其职,层层传导压力,层层狠抓落实,敢于动真碰硬,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管理各项工作。同时,在保护区设立治安派出所,配齐人员、车辆,增加治安经费投入,为巡查管理提供保障。
(二)强化奖惩措施。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力度。对各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明晰责任,严格追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湿、滥捕滥猎野生动物等案件,对经查属实的案件检举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加大舆论宣传。充分运用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平台,加大对“绿盾”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人尽皆知。及时曝光督查的重点问题整改、查处和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情况,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责任分工
1.环保局:负责违法建筑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统筹安排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整顿工作;配合保护区管理处对保护区范围内涉及自然保护区内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项目、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执法检查,以及调查处理自然保护区信访举报中有关环境违法问题。
2.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统筹安排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整顿工作,划定拆违的区域、认定违法建筑物、制定违法建筑登记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开垦的耕地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对位于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到期合同所涉及的地块进行还湿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放牧、砍伐林木、捕捞、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加强对保护区内合法渡口的监管,预防发生货物堆放破坏湿地环境的情况。
3.国土资源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排查清理;认定违法建筑物;配合保护区管理处对保护区范围内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依法查处。
4.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乱占林(湿)地、违法开垦耕地、乱捕乱猎、滥伐林木问题的排查处理;负责保护区内林木、林地、野生动物等资源保护和利用。森林公安局负责配合保护区管理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区范围内放牧、砍伐林木、捕捞、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案件进行查处。
5.水务局:彻底清理保护区内的采砂区,停止对采砂作业的各项审批,清理自然保护区内河道采砂船、违规经营的船只;配合保护区管理处对保护区范围内引水、截(蓄)水、排水等破坏水域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加强对保护区内合法渡口的监管,预防发生货物堆放破坏湿地环境的情况。
6.水产总站:组织相关乡镇和发包单位集中进行清理,对违反合同改变用途和性质的依法吊销其《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依法收回,负责自然保护区内渔业资源保护工作,配合保护区管理处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7.相关乡镇:负责对本辖区位于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私建码头依法组织拆除;组织工程车辆清理残砂及湿地环境治理恢复;对违法开垦的耕地,进行认定及实施生态恢复;统计整理保护区内各类资源发包合同文本,并按合同属性和承包期限做好分类上交市经管站管理,配合经管总站、保护区管理处和发包单位对照合同逐地块核实,组织对位于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到期合同所涉及的地块进行还湿工作;配合保护区管理处做好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8.市经管总站:经管总站按相关法规对问题合同(包括条款约定不得改变用途的合同)依法进行确认,对违法合同依法废除;对未到期的合同副本交由保护区管理处备案,已到期合同不允许再发包、续包;对隐瞒不交的合同视为没有,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组织相关乡镇(场)和发包单位对照合同逐地块核实,对实际耕作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依法退出。
9.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打击各种影响执行公务的一切违法行为。
10.执法局:统筹安排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整顿工作。
11.法院:负责对保护区管理处移交的案件迅速办结。
12.住建局、规划管理处:配合保护区管理处对划定拆违的区域内违法建筑物进行认定。
13.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环保局、保护区管理处完成此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