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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创新发展小额信贷实施办法

来源: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3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创新发展小额信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5日

镇宁自治县创新发展小额信贷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更好地解决贫困农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贫困农户创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47号)精神,进一步创新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破解扶贫融资瓶颈,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扶贫贴息、金融助力、精准扶贫”的原则,创新我县农村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破出贫困群众生产发展资金瓶颈,推动扶贫产业规模发展,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脱贫致富。

二、基本原则

(一)精准扶贫、信用贷款。通过金融部门评级授信、保险机构给予保险、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等方式分散风险,让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鼓励、协调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授信、放贷、保险、担保。

(三)加强宣传、尊重意愿。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相关政策和程序;贫困户自主投保、自主贷款、自主发展。

(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运用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生产项目农业保险等方式,探索建立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金融机构应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评级,核定授信总额,合理设定贷款管理比率。

三、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内容

(一)开展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信用户建设。将贵州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金融部门贷款管理征信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有效对接,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通过保证保险机制提升信用等级,增加贷款额度。信用等级一次核定,随到随贷,柜面直贷,循环使用。探索开展“四权抵押”信用贷款,解决贷款担保难、成本高的问题。

(二)利用建档立卡成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除担保抵押、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小额信用贷款。

(三)鼓励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植养殖大户、乡村旅游“农家乐”经营户(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组织)等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将所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集中使用,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支持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拓宽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贷款的途径。

四、扶持对象、范围、扶持方式、贴息计算和资金来源

(一)对象。扶贫小额贷款发放的主要对象是扶贫主管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农村经济组织。

(二)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用于凡可以创收增收的项目均可申请贷款并给予贴息。对农村经济组织重点用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

(三)扶持方式。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发放贷款利率不高于基础利率或不高于贷款金融机构当期存款利率最高上浮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贷款,按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补助。

(四)贴息计算。贴息补助按年度进行结算。贷款期限小于 1 年的,据实贴息;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按年度分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五)资金来源。贴息资金由从省级按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每年安排的贴息资金占到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10%。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一定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或贴息资金。

五、实施程序

(一)明确扶贫信贷合作模式。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与金融、担保、保险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制定方案,启动扶贫小额贷款发放。

(二)确定贫困户信用等级。县扶贫办向金融部门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金融部门根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县扶贫办与金融部门联合颁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证。

(三)贷款申请、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信用证,向贷款发放金融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金融部门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定,自主审核、优先放贷。

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向县扶贫办提出贷款申请,县扶贫办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审核贷款额度并签订《扶贫责任书》或《扶贫小额贷款合同书》,再向金融部门提出贷款申请。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定,自主审核、自主放贷。

(四)偿还贷款和利息。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金融部门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贷款的本息、保险机构正常收取保费。

(五)申请和发放贴息资金

1.贴息申报。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金融部门贷款后,凭金融部门发放的贷款到账凭证、金融部门利息结算凭证、户口薄或身份证复印件,填写《镇宁自治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贴息申请表(贫困农户)》(一式三份),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扶贫工作站审核,由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汇总上报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批。

农村经济组织在获得贷款后,凭金融部门发放的贷款到账凭证、金融部门利息结算清单、扶贫责任书或与贫困农户建立的利益机制相关合同书以及相关材料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贷款资金用途(发票复印件),填写《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贴息申请表(农村经济组织)》(一式三份),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扶贫工作站审核,由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上报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批。

2.贴息审核。各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在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款贴息补助时,重点审核贷款农户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审查其贷款是否真正用于生产发展。

在审核农村经济组织扶贫小额信贷款贴息补助时,重点在其《扶贫责任书》或《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同书》完成(执行)情况及贷款资金用途情况。

3.贴息确认。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汇总上报的小额扶贫信用贷款贴息资金由县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4.贴息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确认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和数额,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由乡(镇、街道)财政分局或财政所拨付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政府涉农补贴一折通账户或农村经济组织账户。

六、政策措施

(一)建立县级风险补偿机制。县根据自身财力适当安排一定资金或从省级按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建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呆、坏账损失。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扶贫小额信贷提供担保或再担保,分担和防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二)实行贷款损失补偿。金融部门、担保保险机构在业务推动、风险管理、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共同参与、紧密合作。发生贷款损失时,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保证保险、金融部门购买信用保险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由金融部门、保险、担保机构按约定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责任;超过银保双方与政府协商确定的限额部分,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金融部门均未办理相关信贷保险或担保的,由风险补偿基金和贷款发放金融部门分别承担。

(三)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用于分散扶贫小额贷款风险。由借款人与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匹配。

(四)完善信贷服务。探索建立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平台,担保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工作。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成立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潘登岭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思霖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向月贵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 丽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法中心主任

卢海英 县扶贫办党组书记

郑 宙 县财政局局长

张志荣 县农业局局长

高宏志 县林业局局长

谢 涛 县工经局局长

何传永 县畜牧服务中心主任

张元西 县农机中心主任

谢海军 人行镇宁支行行长

黄立萍 农发行镇宁支行行长

陈步云 农行镇宁支行行长

钟 轶 工行镇宁支行行长

曾万里 县信用联社理事长

胡 雍 贵州银行镇宁支行行长

张 龙 邮政储蓄银行镇宁支行行长

覃 勤 人寿保险公司镇宁支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扶贫办,卢海英兼办公室主任,罗邦涛、曹声芳兼办公室副主任。

(二)落实职责。县扶贫办要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协调工作,发挥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做好建立信用档案、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县财政局要立足本地实际,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人行镇宁支行要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保险市场建设,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订做信贷保险产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增强贫困户风险保障功能。

(三)公告公示。县扶贫、财政等部门应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贷款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监督检查。县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