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家庭尽责。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儿童权益保障政策体系,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分类保障,精准帮扶。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保障,提供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精神关爱,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长。
3.立足基层,部门协作。坚持基层作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心和服务主体,落实基层政府和村(居)委会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协调联动推进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和困境儿童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4.社会参与,专业服务。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鼓励专业机构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理念和方法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和重病儿童等。
1.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2.残疾儿童,是指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法定残疾评定机构评估认定为残疾等级的未成年人。残疾种类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其中本方案将一、二级残疾定义重度残疾(以下简称“重残”),其他级别的残疾定义为轻度残疾。
3.重病儿童,是指患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情形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
(三)家庭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
1.父母双方弃养(指申请认定时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间满1年,下同)、重病(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3.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4.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5.儿童所在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家庭及特困职工家庭。
(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建立健全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孤残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于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困境儿童,以个人为单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条件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重病儿童或者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导致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儿童,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流浪乞讨救助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各镇区)
(二)健全医疗保障。孤儿的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儿童等人员按照《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同时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支付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有关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积极做好“孤儿保障行动”重大疾病公益保险相关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和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公益保险保障。持续推进“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救治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和社会散居孤儿提供医疗救治、入院(送养)体检等相关资助。市残联要加强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工作,对教养学校无法录取的残疾儿童,按《中山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发放康复补贴,财政部门制定生活补贴标准,为进行康复的0-6岁残疾儿童发放生活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学前残疾儿童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施困境儿童心理健康促进和干预项目,对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跟踪辅导。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民政局、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妇联,各镇区)
(三)完善教育保障。全面落实我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按照省资助政策,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支持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加大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就学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政策,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重残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组织开展对丧失入校就读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并承担相应的学籍管理工作。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镇区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支持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为外来务工子弟、贫困家庭子女、特殊少年儿童等提供艺术素养教育和实践体验公益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残联、财政局,团市委,各镇区)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安置监护。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市儿童福利院临时监护,并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并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儿童福利院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其监护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儿童福利院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镇区)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建立康复救助制度,提高康复救助标准,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残疾儿童给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市残疾儿童教养学校开设康复教学班级,实行全免费康复教学,为中山籍听障、智障、脑瘫、自闭症四个类别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全面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为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提供补助。将福利机构内儿童的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治疗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范围;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参照市儿童福利院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实施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责任单位:市残联、民政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六)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开展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救助。公安机关发现流浪儿童,应当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儿童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儿童,要及时利用验血采集DNA等手段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并做好解救工作。要健全流浪儿童寻亲工作机制,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各镇区)
四、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市、镇(区)、村(居)“三级”服务工作网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我市城乡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主要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内容:一是强制报告。民政会同教育、卫生计生、残联、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社会参与面广、覆盖面大、渠道顺畅和响应快速的困境儿童信息报告网络。家庭、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发现强制报告责任。二是应急处理和评估帮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发现强制报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各镇区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困境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生活救助、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依托市儿童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镇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临时庇护、收留抚养。三是监护干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困境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困境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困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各镇区要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的职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镇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支持。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各镇区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镇区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村(居)委会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各镇区可通过择优选拔大学生村官、志愿者,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等,充实困境儿童保障队伍,协助开展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职责,依托我市农村留守儿童联席会议制度,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我市农村留守儿童联席会议内容。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三)加强困境儿童救助机构建设。民政局、各镇区要进一步完善市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场所的设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困境儿童监护照料需要。加快市儿童福利院能力建设,逐步拓展完善功能,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的替代照料、养育辅导、专业康复和矫治等福利服务。各镇区要统筹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工、青、妇、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活动场所的作用,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困境儿童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让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务平台和阵地。
(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友好社区(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成长辅导、权益维护、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将困境儿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和社会热心人士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我市农村留守儿童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整合建立我市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部门、各镇区要高度重视,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二)落实经费保障。市镇两级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救助、教育就学、残疾儿童康复救治以及困境儿童在市儿童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或临时监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经费保障,保障困境儿童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督查落实。市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各镇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镇区每年要定期向市民政局报送工作情况,民政、妇儿工委等部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困境儿童保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各镇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推进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加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