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政策
彰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7日
彰政发[201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7〕61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阜政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政府决定对有关部门行政职权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共涉及行政职权4项,其中:取消3项、接收1项。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县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对于接收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承接工作。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要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彰武县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彰武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附件:
彰武县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4项,其中:取消3项、接收1项)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 县科学技术局)(1项)
接收市政府下放并保留的1项
1、城市生活及企业污水、垃圾和危险废弃物项目核准、备案(该项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部分内容)。(行政许可)
二、县水利局(2项)
(一)市取消我县对应取消的1项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行政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对应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二)省取消我县对应取消的1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该项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与竣工验收”的部分内容)。(行政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相应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三、县林业局(1项)
省取消我县对应取消的1项
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行政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