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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桥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汇府办发〔2018〕59号

来源:汇川区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5日

汇府办发〔2018〕59号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桥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高坪街道办事处、团泽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派驻机构:
《中桥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4日
桥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中桥水库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整治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确保中桥水库饮用水源安全。重点组织对一级保护区居民进行搬迁,对保护区存在的排污口进行关停取缔,有效治理保护区和周边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完善中桥水库污染防止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屏障建设,进一步提升饮用水源水质质量,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中桥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中桥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红兵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陈  林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胡隆俊  国开区财金处处长、区财政局局长
        蔡远伟  国开区工经处处长、区工经局局长
徐传忠  区国土分局负责人
王  胜  区政府办主任
罗美强  区委办副主任、区农牧局局长、扶贫办主任
钟海涛  区委办副主任、区移民局常务副局长
袁  峰  区政府办副主任、国教办主任
黄  浩  区政府办副主任
        罗  辉  区发改局局长
        陈  璞  区环保分局局长
        古鸿飞  区水务局局长
        龙厚浪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
        杨龙贵  区林业局局长
        陈  进  区安监局局长
        蹇  冈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郑德勋  区教育局局长
        申永齐  区卫计局局长
        宋太明  区公安分局政委
        王  宁  市交管局二大队大队长
        米  昊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杨美洪  区规划分局副局长
        吴高禄  高坪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庆前  团泽镇人民政府镇长
        朱静波  区外宣中心负责人
        詹光宏  区城投公司董事长
        方泽彬  区经投公司董事长
        徐  波  区产投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分局,陈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高禄、杨庆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中桥水库综合环境整治各项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住户搬迁专项整治。认真落实《贵州省饮用水源保护办法(试行)》和《遵义市市辖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桥水库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实施保护区住户搬迁。
1.依法对中桥水库一级保护区居民实施搬迁和房屋拆除,可参照中桥水库随迁移民方案;完成水库建设已征用赔偿涉及的群众遗留房屋等建筑物拆除。(责任单位:区移民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团泽镇;完成时限:2018年5月10日)
2.完成中桥水库一级保护区拆除建筑垃圾清运,依法拆除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责任单位:团泽镇、高坪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移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时限:2018年5月31日)
3.完成中桥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库区沿线生活排污无法处理住户搬迁。(责任单位:团泽镇;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移民局、区林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保分局、区农牧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0日并长期坚持)
(二)保护区排污口专项整治。依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现有各类排污口进行关停取缔,确保水库水质安全。
1.对中桥饮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或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取缔,对二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排污口进行关停取缔。(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配合单位:团泽镇、高坪办、区财政局、区农牧局、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工经局、区公安分局;完成时限:2018年6月30日)
2.取缔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源排污口,防止居民(学校)生活废水直接排入中桥水库二级保护区。(责任单位:团泽镇、高坪办、区教育局;配合单位:区水务局、区环保分局、区财政局、区农牧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时限:2018年6月30日并长期坚持)
3.取缔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养殖场排污口(包括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对不能达到废物综合利用和零排放的养殖场依法予以关停取缔。(责任单位:区农牧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分局、团泽镇、高坪办、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完成时限:2018年6月30日并长期坚持)
(三)保护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完善中桥水库保护区生活污染源治理基础实施建设,沿库区建设生态屏障,组建巡查队伍开展库区巡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处理。
1.原则上对中桥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沿库区812水位线50米内陆域范围进行土地流转或征用。(责任单位:团泽镇;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完成时限:2018年4月30日(一级水源保护区),2018年5月30日(二级水源保护区))
2.对沿库区812水位线50米内陆域范围流转或征用土地建设水源涵养林生态屏障,完成新洪江桥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生态屏障建设。(责任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团泽镇、区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5月30日)
3.合理规划、建设中桥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村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人工湿地和污水处理厂要保持正常运行,严禁直接排入库区。(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分局、区农牧局、团泽镇、高坪办、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在建项目完成并正常投入使用时限:2018年6月30日;规划建设项目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
4.完善保护区居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合理规划布局二级保护区内防渗垃圾池(箱),及时清运保护区生活垃圾,防止入河入库。(责任单位:团泽镇;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坪办、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完成时限:2018年6月30日并长期坚持)
5.开展保护区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大排查、大清理,发现一处清理清运一处,确保保护区类无生活垃圾乱倒乱弃。组建中桥水库巡查队伍,强化水库环境问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责任单位:高坪办、团泽镇;配合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时限:长期保持)
6.涉及整治经费保障:由区财政局统筹,区城投公司、区经投公司、区产投公司共同负责。
(四)其他专项整治。一是市交管局二大队负责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车辆实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采取防范和应急措施。同时,设立保护区范围内穿越水源保护区公路(桥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禁行标志(警示标志),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穿越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和公路,确需通过的应采取严格的应急措施;二是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退出、吊销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户定期进行复查;三是区安监局负责做好运输经过水源保护区内的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四是区卫计局负责做好中桥水库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工作,防止医疗废物废水进入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五是区外宣中心负责利用新闻媒介,加大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对水源保护区保护意识和主动性、积极性。(完成时限:长期保持)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实行“周调度”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日调度”工作机制,每日调度整改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立即开展整改相关工作,构建“专人专抓,一抓到底”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部署到位、组织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方法步骤、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中桥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时序和标准完成。各相关街道和部门要加强配合联络,无缝对接,防止出现工作推诿现象,对于存在的分歧要及时开会研究,确保部门联动顺畅,问题及时解决到位。
(三)强化督查问责。区政府督查室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督办,对整治工作进度实行“周督查”工作机制,定期形成督查专报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对工作推进不力、履职不到位、敷衍塞责的,影响整改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单位或个人,移交区纪委、区监察委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