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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花岗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1月31日

红花岗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红花岗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均有权向区安监局或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四条 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及建设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举报范围:
(一)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发生重伤、死亡、中毒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未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存在三合一现象,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四)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整顿或关闭而继续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向非法生产户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设备,转销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六)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及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七)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未落实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开采现场周围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八)建筑施工:工地起重设备和施工升降机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施工企业超出资质范围承接业务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得资格,而从事操作作业的。
(九)人员密集场所无安全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或经营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挪作他用或者超期使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十)无牌、无证车辆,假牌、套牌、报废、拼装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超员、农用车辆载客、三轮车载客、未经批准的车辆擅自营运的。
(十一)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未按要求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十二)防雷安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储存场所防雷装置未实行定期年检的;检测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在红花岗区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储存场所未安装防雷装置的。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十四)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职责的人员,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或利用工作便利条件知晓的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虚报行为信息,在立案查处之前透露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进行举报的。
(四)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第三章 受理和查处
第六条 区安监局综合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均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红花岗区安监局举报电话0851-28430336,或者以书信(收信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人社大楼七楼区安监局办公室收;邮编:563000)、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最好是快件)、电话、面谈等方式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允许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在举报时要留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取奖金)。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或事故隐患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等。
第八条 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的原则。
(一)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非煤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等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安监局受理和查处;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游乐设施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和查处;
(三)对建筑物拆迁作业、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等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住建局受理和查处;
(四)城市燃气、市政设施等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城管局受理和查处;
(五)对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遵义交管局一大队(红花岗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受理和查处;
(六)对火灾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消防大队受理和查处;
(七)对学校及校车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教育局受理;
(八)对医院、医疗卫生设施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卫计局受理和查处;
(九)对旅游及其相关设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旅游局受理和查处;
(十)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水务局受理和查处;
(十一)对林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林业局受理和查处;
(十二)对水产渔业、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农牧局受理和查处;
(十三)对电力、通信设施事故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工经局受理和查处;
(十四)对非法开采矿山或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国土分局受理和查处;
(十五)对非法运输民爆物品和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的行为的举报,由区公安分局受理和查处;
(十六)对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该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七)对没有明确行业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安监局受理和查处。
第九条 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条 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报登记: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负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二)案件调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调查材料。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移送、立即查处。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并实施处罚。
(四)案件备案: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应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案件统计: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按罚款总额的10%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或对举报属实经查处无经济处罚的,给予2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案件查处完毕并经评定奖励金额后,由调查处理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把奖励资金下达到查办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
第五章 奖金发放
第十四条 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亲自填写《红花岗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见附件2)和提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查办部门审核批准后,向领取人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电话、信息或书信向查办部门的承办案件人员指定银行帐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帐号,本人须提供有效证件及账户复印件,经查办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存入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领取奖励金手续;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等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自己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直接责任人当年可直接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励金、冒领奖励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扣的;挪用、侵吞举报人未领取的奖励金的;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金要追缴国库;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四)对举报人及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九条 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认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