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中国县市库   >   县市政策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市政策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1月31日

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好的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政府将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特定任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区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全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因素,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棚改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行动纲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政府在统筹测算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棚改,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棚改工作水平和效率。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4.鼓励创新,完善机制。鼓励承接主体完善管理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体制机制,提升社会效益和服务满意度。

第四条 区政府授权区住建局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主体获区政府授权,报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3.具备提供城镇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资质;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资质审查合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获得 2A 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

6.法律、法规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2.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评审、风险评估及策划、规划设计前期相关工作;

3.棚改项目的征收拆迁服务(包括入户丈量、室内装饰装修和建(构)筑物调查摸底、选定评估机构及评估、洽谈征收拆迁协议、审计服务等;

4.棚改安置方案的拟定;

5.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6.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7.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八条 根据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区住建局根据区棚改指挥部编制的棚改年度建设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会同区棚改指挥部依程序选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财区财政牵头、区棚改指挥部、区住建局配合,编制并审定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第九条 区住建局根据经审定的购买预算申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计划,并报区财政、区纪委(监察)备案后,及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及评价方法等信息。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区住建局提出的棚改项目征收安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棚改服务购买方案,方案应包括:

(一)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二)购买对象的条件

(三)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购买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购买主体向财政部门提出购买服务事项申请,经批准后,区住建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结果,依法确定或者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和服务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和服务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购买资金。

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结算方式、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合同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要分析测算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的承受能力,确保购买规模和总量与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负责全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具体由各棚改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按期实施。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在实施棚改中,要遵守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区住建、发改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加快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要细化评价标准,对合同履行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区财政、工商管理、民政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区住建局给予积极配合。区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棚改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包括: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采购标准、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发改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征信服务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的审定。民政、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棚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购买工作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监察部门应对本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