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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5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推进创新能力建设,激发全区创新要素活力,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红花岗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3日
红花岗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贵州省专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调整修订本方案。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口径内的红花岗区专利。
1.资助第一专利申请人和第一专利权人公司注册在红花岗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2.资助第一专利申请人和第一专利权人具有红花岗区户籍的个人。
3.奖励为红花岗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建设和重大专利案件办理工作。
(三)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四)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四条 资助(奖励)标准:根据当年拟定的《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条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资助(奖励)的,红花岗区知识产权局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六条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奖励)的,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资助(奖励)的,申请人应填写相应的“红花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和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费用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资助(奖励)的,应在获得专利受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第三条第(一)项第3条规定奖励的,应在申请登记、受理或注册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第九条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到红花岗区知识产权局备案。未备案的,不受理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红花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利专项资金预算并对专利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若当年预算的专利专项资金不足,由区知识产权局向区政府报告,按法定程序追加预算。若当年专利专项资金有结余,由区财政收回后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红花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对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接受红花岗区财政局、红花岗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严肃查处,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单位或个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红花岗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奖励)的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红花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红花岗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府发〔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