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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张静:乡规民约明确村民权利,强化村庄治权

来源:乡村研究平台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5日
基层乡村治理离不开制度基础,在国家法律法规之外,乡规民约在维护村庄秩序、塑造基层权威中也发挥了特殊作用。理解乡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对深入推进乡村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乡村研究数据库收录的《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一文选自张静所著《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2018年修订版)。本文主要探讨了乡规民约作为一种地方官定的、非合约性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如何支持与建构了乡村基层权威。乡规民约制定与实施的基础是村庄对村民成员资格的界定,其内容生效则取决于乡村基层组织的认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同,乡规民约的主要目标是协调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并且具有特殊主义、集体主义、模糊性、弥散性、局部性、不可选择性等特点。
小编摘编了此文核心观点,邀您一起深度了解乡村中的乡规民约,从其基础、目标和特点三方面来看,在乡村基层组织因“利益分离结构”而缺乏社会支持基础的低度稳定的结构中,基层社会的秩序为什么仍然得到延续?
 
一、乡村民约的合法性来源:成员资格登记的制度化与基层政权的组织化 
从历史上的乡村“人丁”登记到现在的乡村户籍登记制度,村庄成员资格的确认与财产登记建立了乡民与基层“公共”组织之间的确定关系。在基层乡村,户口制度不仅是出于管制的,需要把农民人丁划入区域,更重要的是,它建立了对农民作为社会成员应有的各项资格、权利的界定单位。户口与村民在本地区的社会成员身份,以及由此生发的享用本地资源的基本权益密切相关。
乡规民约规定了村民可享用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被基层组织认定后方可生效。村民各项权利的实现事实上是以村庄为单位被界定、被负责的,村庄成为确保个体权利授予和实现的执行组织。
二、乡规民约的目标:协调个体与整体的利益关系
对个体而言,乡规民约重责任义务而不申明特别的权利,但对集体,即村庄共同体而言,多数乡规民约特别强调对共有财产的保护和集体利益的维持。事实上,乡规民约的目标主要不在于调节村民个人间关系,而在于调节村民个体和其所处的村整体,即私与公之间的关系。
以土地问题为例,乡规民约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土地公共福利的均等性。对内而言,它代表着使用者须向集体交纳费用;对外而言,土地的“集体所有”意味着所有的村民均等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与获益权。
三、乡规民约的特殊性:非制度化规范与国家法律的博弈 
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同,乡规民约作为一种地方性的、非正式的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排他性的特殊主义、集体主义和绝对主义的权威导向、表述的模糊性与执行的非形式化、惩戒范围的弥散性、适用范围的局部性以及个体与村庄归属关系的不可选择性。
从乡村整体秩序的角度看,并不是乡规民约本身,而是它所代表的一种社会建制强化了村级组织的权威,助长了乡村社会规范的非制度化发展。国家法律法规不能简单地废除乡规民约,或取代其地位去亲自协调乡村的生活秩序,难以在基层社会体现“国家政权建设”。这种困境根本上在于这两种性质上非常相似的管制规范、竞争其各自的管辖地位和范围,力图加强或扩张自己治权的行动, 一直没有寻得制度化配置的方法。
 
作者简介
张静,女,汉族。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政治社会学。出版著作《社会组织化行为:案例研究》《社会冲突的结构性来源》等。
 
(摘编:李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