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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为因乏用,将祖父遗留分授本己名下陆地壹股,凭中出卖与冯明清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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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鲍氏,同子日先,为因先年房族亲侄冯宗卫、冯宗骁将坟底下陆地壹股、冯家门口大路边菜地壹段,二共先当后卖汪沈氏之祖汪士荣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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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鲍氏,同子日先,为因先年房族亲侄冯宗卫、冯宗骁将坟底下陆地壹股、冯家门口大路边菜地壹股,二共变卖当与汪沈氏之祖汪士荣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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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胡氏,为因乏用,将本己名下陆地壹坵,凭中出卖与石李氏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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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胡氏,子猓妹、二猓,为因乏用,将本己名下陆地壹坵,凭中出卖与石李氏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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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其明,为因乏用,将祖父遗留本己名下坐落地名小三元地壹股,凭中议卖与汪沈氏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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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庆廷,为因置造,无银应用,将本己名下陆地贰块,凭中出卖与本族田发廷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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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兴臣,为因置业,无处出办,将父遗留本己名下陆地壹块,凭中出卖与堂兄田兴顺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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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亮清,为因乏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一股,凭中出卖与石李氏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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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宋,为因空用,将到本己名下田壹块,凭中出卖与冯兴盛名下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