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冯氏,为因空乏,手中无银应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菜陆地壹团,凭中出卖与凌成高名下为业。
-
马顾氏,同子明法,为因移业就业,将自己买明陆地壹块,凭中出卖与石维阁名下为业。
-
胡有法,为因乏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壹股,情愿出卖与石秉蓉名下为业。
-
石维沅,为因移业就业,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壹股,凭中出卖与汪兴灿名下为业。
-
汪兴贤,为因乏用,无处出办,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阴阳陆地贰厢,当凭出卖与胞弟汪兴灿名下为业。
-
田盛廷,为因乏用,将自己分授名下陆地半块,凭中出卖与胞弟田法廷名下为业耕种。
-
陈照文,为因缺用,将本己买明湾山陆地壹股,凭中出卖与田盛廷名下为业。
-
石维起,为因乏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土地一块,凭中出卖与叔公石秉荣名下。
-
石秉福,为因乏用,将自己买明陆地壹段,凭中出卖与五家上坟官什地为业。
-
桂有兴,为因账务逼迫,无处出办,将本己□□□□□□共叁厢,凭中出卖与田治兴名下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