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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贯彻落实全国国土规划 纲要(2016—203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要求,保障《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下简称《纲要》)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和我市“一基地三区”建设,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加快转变国土开发利用方式,全面提高国土开发质量和效率,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开发保护制度,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和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土开发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开发边界。
  坚持集聚开发与均衡发展相协调。以集聚开发为重点,促进城乡统筹协调,优先保障民生设施建设空间,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点上开发与面上保护相促进。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针对我市不同区域国土空间特点,明确保护主题,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坚持陆域开发与海域利用相统筹。立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依托海洋,面向海洋,整合岸线资源,统筹海洋空间和陆域空间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节约优先与高效利用相统一。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健全土地、水、能源节约集约使用制度,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和国土空间开发效率。
  (三)主要目标。全面推进国土开发、保护和整治,加快推进构建安全、和谐、开放、协调、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美丽国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不断优化,综合城市竞争力显著增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取得实质进展,国土开发的协调性大幅提升;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基本建成,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基础设施体系趋于完善,资源保障能力和国土安全水平不断提升;海洋开发保护水平显著提高,建设海洋强市目标基本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全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更加坚实。
  二、重点任务
  (一)战略格局。
  1.高效规范的国土开发开放格局。
  以培育重要开发轴带和开发集聚区为重点建设竞争力高地。坚持集约发展,高效利用国土空间,着力推进国土集聚开发,引导人口、产业相对集中布局。以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为引领,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和高效集聚。(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
  以现实基础和比较优势为支撑建设现代产业基地。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总体战略部署,立足产业发展基础和比较优势,分类分区引导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形成区域间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产业格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现代产业集群。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强耕地保护,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高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形成现代农业空间开发格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负责)
  发展海洋经济。统筹推进海岸带开发建设、近海与远海开发利用,增强海洋开发能力,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提高海洋经济增长对国民经济的支撑水平。(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2.安全和谐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分类分级推进国土全域保护。以资源环境承载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生态功能、开发程度和资源环境问题,突出重点资源环境保护主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国土保护、维护和修复,切实加强环境分区管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严格水土资源保护,提高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形成国土全域分类分级保护格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市容园林委负责)
  3.协调联动的区域发展格局。
  以“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为引领,积极谋划区域发展新格局,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发展新格局。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调整经济结构和空间结构,探索人口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模式,增强对环渤海地区和北方腹地的辐射带动能力。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互联互通,形成沿海区域合作与开放新局面。(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合作交流办负责)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继续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立足区域资源环境禀赋,发挥比较优势,确定不同区域发展定位、开发重点、保护内容和整治任务,完善创新区域政策,提高区域政策精准性。(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发挥国土开发轴带的纵深连通作用,加快建设综合运输通道,加强经济联系和分工协作,实现要素区域间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发挥国土开发集聚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开发集聚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城镇发展、产业布局、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
  (二)集聚开发。
  1.构建多中心网络型开发格局。
  推进建设国土开发集聚区。推动京津冀优化开发区域的协同发展,以优化人口分布、产业结构、城镇布局等为重点,转变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方式,促进城镇集约紧凑发展,提高国土开发效率,广泛深入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
  积极培育国土开发轴带。积极参加沿海轴带以及京九轴带、京兰轴带等轴带建设,促进人口和产业集聚,提升轴带集聚效益。加快自贸试验区和口岸地区建设,形成“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
  2.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促进各类城镇协调发展。以开发轴带和开发集聚区为依托,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促进城市和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鼓励城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避免无序蔓延和占用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提高城市的经济社会活动组织能力,强化区域服务功能,带动周边地区发展。重点发展区位优越、潜力较大、充满魅力的城镇,促进各区经济发展,发挥连接城乡的纽带作用。培育具有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专业特色的城镇。挖掘历史文化要素,建设有历史底蕴的特色城镇。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相挂钩机制,科学设定开发强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
  分类引导城镇化发展。提升优化开发区域城镇化质量,以盘活存量用地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引导中心城市人口向周边区域有序转移。完善区和乡镇街道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镇。(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
  优化城镇空间结构。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城镇空间结构,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城市。控制生产空间,减少工业用地比例,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适当增加生活空间,合理保障常住城镇人口居住用地,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严格保护并拓展城市开敞绿色空间,构建耕地、林草、水系、绿带等生态廊道,切实发挥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优化城镇、产业用地结构中的生态支撑作用,保护人文和自然文化遗产等用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城镇生态环境改善,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文物局负责)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统筹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加快完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城乡居民自由迁徙、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培育发展充满活力、特色化、专业化区域经济,提升承接城市功能转移和辐射带动乡村发展能力。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着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规模经营,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适度迁村并点,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棚户区危房改造。(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
  3.优化现代产业发展布局。
  优化现代农业生产布局。进一步夯实农业基础地位,稳定粮食生产,大力发展区域优势农业,基本形成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与资源禀赋相匹配的现代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保障农产品生产空间,稳步提升地区优势农产品生产能力,全面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着力建设非粮作物优势区。加快培育水产品优势区。(市农委负责)
  调整重点工业布局。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充分发挥工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积极优化产业布局,改造提升传统工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工业基础能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绿色、低碳先进制造业基地。重点建设煤炭和电力基地,提升发展石油化工和煤炭转化产业基地,优化布局钢铁产业基地,集聚发展装备制造业基地,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科委负责)
  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域。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拉动作用,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推动信息技术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带动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变革,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产业发展新形态,培育电子商务、融资租赁、平台经济等新型业态。围绕全市“两区一轴,多点支撑”的现代服务业空间格局,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三)分类保护。
  1.构建“五类三级”国土全域保护格局。
  按照资源环境主题实施全域分类保护。对开发强度较高、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实行以环境质量为主题的保护,加强大气、水和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科学推进河流水系联通,构建多功能复合城市绿色空间;对人口和产业集聚趋势明显、人居生态环境问题逐步显现的其他开发集聚区,实行以人居生态为主题的保护;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以自然生态为主题的保护,作为水源涵养保护区的京津水源地,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对水资源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实行以水资源为主题的保护,海河平原地区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沿海河流域严格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优质耕地集中地区,实行以耕地资源为主题的保护。(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负责)
  依据开发强度实施国土分级保护。对优化开发区域,实施人居生态环境修复,优化开发,强化治理,从根本上遏制人居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对重点开发区域实施修复和维护,有序开发,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限制开发,巩固提高生态服务功能和农产品供给能力。(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农委负责)
  2.推进人居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限制高污染项目建设。依法淘汰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严格控制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强化海河南系天津段水体等重点河湖污染治理,加强入海河流小流域综合整治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大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推动有色金属冶炼、皮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行业技术更新改造,减少污染排放。限制高耗水行业发展,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在地下水漏斗区和海水入侵区实施地下水禁采和限采政策,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以恢复和保障城市生态用地为重点,强化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建设。通过规划建设绿心、绿楔、绿带、绿廊等结构性绿地,加强城乡生态系统之间的连接。以燕山、大清河、永定河、潮白河、滨海湿地等生态廊道为主体,构建京津冀地区生态格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负责)
  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严格工业项目环境准入,防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种养业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保持饮用水源和土壤质量安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动生态农业发展。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加强村庄整体风貌保护与设计,注重保留当地传统文化,切实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负责)
  3.强化自然生态保护。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托陆域和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保障生态安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具备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功能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保护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编制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提高各类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城镇化、工业化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准入门槛。着力建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力度,拓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覆盖范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局、市建委负责)
  建立生物资源保护地体系。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以种质资源保护区、禁伐区等为补充,建立重要生物资源就地保护空间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渤海湾滨海湿地分布区开展特有生物资源保护。建设迁地保护地体系,科学合理开展物种迁地保护。强化种质资源保存,建立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保存体系。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农委、市建委负责)
  4.严格水资源和耕地资源保护。
  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保护和加快修复水生态系统,加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保护,开展内源污染防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科学制定陆域污染物减排计划,推进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达标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严格河湖占用管理,缓解缺水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优化水资源配置,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实施节水和地下水压采,限制高耗水行业发展。(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强化耕地资源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持耕地质量数量生态并重。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对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引导,加大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耕地的复垦力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加以严格保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有序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加大退化、污染、损毁农田改良修复力度,保护和改善农田生态系统。加强旱田保护性耕作,优先保护和改善农田土壤环境,加强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完善耕地激励性保护机制,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对落实耕地保护义务的主体进行奖励。(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5.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构建海洋生态安全格局。统筹海洋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逐步建立类型全面、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保护区体系,严格限制保护区内干扰保护对象的用海活动,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海岸线,加强自然岸线保护。(市海洋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以陆源防治为重点,加强重点河口综合整治,逐步实施城市和入海河流总氮污染防治,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控,提高近岸海域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建立海陆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有效改善近海海域环境质量。(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负责)
  (四)综合整治。
  1.推进形成“四区一带”国土综合整治格局。
  分区域加快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开展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优化城乡格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善人居环境;农村地区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提高耕地质量,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生态脆弱和退化严重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以自然修复为主,加大封育力度,适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建设绿色矿山,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海岸带地区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提升环境质量和生态价值。(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负责)
  2.实施城市化地区综合整治。
  推动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坚持统筹规划、明晰产权、利益共享、规范运作,以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坚持集中成片改造、局部改造、沿街改建相结合,推进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确保城区污染场地无害化再利用;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鼓励盘活低效用地,推进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和集约利用;以城市周边区域为重点,分类开展城中村改造,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保持城乡特色风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负责)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城市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完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绿道网络建设,联接城乡绿色空间,形成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生态缓冲地带。发展立体绿化,加快公园绿地建设,完善居住区绿化。强化城市山体、水体、湿地、废弃地等生态修复,构建城市现代化水网体系,建设生态景观廊道。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城市地质安全防治工程,开展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缝治理,修复城市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负责)
  3.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加快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耕地面积不减少和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整合资金、维护权益的要求,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强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全面推进各类低效农用地整治,调整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加快“空心村”整治和危旧房改造,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稳步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传承乡村文化景观特色。(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建委负责)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整合完善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监管考核和上图入库。统筹各类农田建设资金,做好项目衔接配套,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土地整治工程,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全面改善相关区域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负责)
  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污染源监管,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4.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综合整治。
  强化水源涵养功能。在重点水源涵养区,严格限制影响水源涵养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重建恢复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提高水源涵养功能。实施湿地恢复重大工程,积极推进退耕还湿、退田还湿,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湿地功能。开展水和土壤污染协同防治,综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生产生活用水污染。(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提高防风固沙水平。推动实施京津风沙源等综合整治工程,加强林草植被保护,对公益林进行有效管护。在适宜地区推进植树种草,实施工程固沙,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市林业局负责)
  5.加快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综合整治。
  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整治,稳步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责任,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相关制度,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加强矿山废污水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负责)
  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一步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矿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6.开展海岸带综合整治。
  加强海岸带修复治理。推进海岸带功能退化地区综合整治,恢复海湾、河口海域生态环境。加强陆源污染控制,削减入海河流污染负荷。严格执行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控制养殖尾水排放。提高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率,改善海岸带旅游区环境。推进近岸海域生态恢复,整治受损岸线,重点对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能力减弱、利用效率低下的海域海岸带进行修复整治。(市海洋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负责)
  (五)联动发展。
  1.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以加快推进区域合作为重点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依托国土开发轴带,在国土开发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体系构建等重点领域开展合作,促进产业承接转移,实现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全面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加强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合作,构建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网络和资源要素市场体系,消除市场壁垒,促进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加强跨区域和全流域的协调协作。完善对口支援制度和措施,通过发展共建园区等合作平台,建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互助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资源开发补偿等区际利益平衡机制。(市合作交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发挥重点地区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各类重点功能平台建设,促进各类功能区有序发展。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全面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加快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强陆海统筹,着力培育一批新的海洋经济增长极。鼓励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加快开发开放步伐,积累创新实践经验,为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供经验示范。(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海洋局、市国土房管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
  2.支持特殊地区加快发展。
  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跨越式发展。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认真做好东西部协作、跨省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市合作交流办负责)
  3.提高开放合作水平。
  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统筹各类合作机制和平台,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促进优势互补,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带动相关领域产品、技术、标准、服务出口。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海上以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负责)
  提高国土资源领域开放合作水平。建立健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运行机制。推进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先进的勘查开发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办好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六)支撑保障。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适应多中心网络型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建设需要,加快建设国际国内综合运输大通道,加强综合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构建由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管道共同组成的配套衔接、内通外联、覆盖广泛、绿色智能、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达完善的铁路网和顺畅便捷的公路网,完善现代化水运体系、机场布局体系,合理布局管道运输网络。(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一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水利工程,统筹加强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推进沿河流域系统整治,进一步夯实农村水利基础,加强水生态治理与保护,完善水利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河流水库防洪抗旱设施建设。加快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推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各区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加快医疗废弃物全过程管理与无害化处置设施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先进高效的放射性污染治理和废物处理体系,加快放射性废弃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形成万物互联、人机交互、天地一体的网络空间。统筹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网、卫星通信等设施建设,实现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网络互联互通和业务融合。建设地球观测系统和信息高速公路。加强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融合、泛在、安全的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和均衡发展,逐步推进物联网规模化应用,加强农村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信息终端普及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
  2.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等民生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合理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支持新农村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必需的建设用地。(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
  合理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确保地质、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工业、城镇建设优先开发盐碱地、裸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减少建设占用耕地,尽量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依据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围填海规模。(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
  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创新节地模式,推广节地技术。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无序扩张。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开发、地上地下立体综合开发利用,促进空置楼宇、厂房等存量资源再利用。严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探索建立收储制度,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实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目标考核。(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
  控制国土开发强度。根据各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开发强度及在国土开发格局中的定位,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国土开发强度差别化调控。进一步优化空间开发结构,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新增建设用地供给,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降低工业用地比例。(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负责)
  3.强化水资源综合配置。
  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统筹各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与合理用水需求,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科学制定主要沿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市水务局负责)
  加强水资源保障能力建设。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统一调配本地与外地、地表与地下水资源。合理安排改造现有水源地,科学规划新建和调整水源地,蓄引提调结合、大中小微并举,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相统筹、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协调的水资源供应体系。(市水务局负责)
  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实行更严格的产业准入、取用水定额控制。加快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改造,开展节水综合改造示范。加快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等工程。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构建能源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能源矿产勘查。按照国家确定的“深化东(中)部、发展西部、加快海域、开辟新区、拓展海外”的思路,加强油气勘查,获取规模储量。开展地热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市国土房管局、市海洋局负责)
  提高能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优化能源结构,以开源、节流、减排为重点,确保能源安全供应。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高效发展风电,扩大利用太阳能,有序开发生物质能。实施新能源集成利用示范工程,因地制宜推进新型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生物质气化、生物燃料、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大幅提高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完善高效快捷的电力与煤炭输送骨干网络。强化智能电网与分布式能源系统的统筹建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特别是非电用煤比重。加快区域内超高压主网架建设,加快实施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提高综合供电能力和可靠性。(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5.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完善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加强自然灾害预测预警技术的开发、试验与推广普及,强化重大自然灾害的早期监测、快速预警,提高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短期和中长期预测能力。建立防灾减灾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强化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加强重点区域灾害防治。以自然灾害高风险区、重大工程扰动区等区域为重点,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和巨灾隐患早期识别、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与工程防治。加强自然灾害严重地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高城乡建筑和公共设施的设防标准和抗灾能力。对人口和产业密集区开展重要设施风险评估和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建设综合防灾能力信息数据库。结合新农村建设,有序组织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点移民搬迁。(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建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提升灾害综合应对能力。实施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加快推进防汛抗旱、防震抗震、防寒抗冻、防风抗潮、森林防火、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疫病疫源防控等骨干工程建设。完善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灾害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灾害风险防范、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推动形成多灾种共防、各部门协同、跨区域合作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格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构建国土生态安全屏障。以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依托,加快建设国土生态安全屏障。加强沿海防护林保护与恢复,增强防护海岸自然灾害的功能;增强生态防护功能,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加强森林、湿地、农田等资源保护,增强生态防护、气候调节与景观绿化功能。(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6.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要求,加快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建立健全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经营性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系,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以实行综合调查评价制度、加强动态监测为基础,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减弱的区域实行限制性开发。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用途管制制度,全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奖惩机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森林、湿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有偿处置、收益合理分配、强化综合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健全市场机制。深化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体系建设。扩大有偿使用范围,创新取得方式,健全占用制度,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自然资源的范围。完善自然资源使用权利体系,促进资源使用权利自由有序流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源要素市场体系。深化资源性产品要素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自然资源要素有形市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交易规则,促进交易公开透明。提升资源要素市场信息监管能力,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为基础,健全完善覆盖矿业权、海域使用权等资源要素市场信息的统一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市场调控和监管。(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负责)
  严格“三线”管控。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严格落实用途管制。科学确定国土开发强度,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保制度。设置“生存线”,明确耕地保护面积和水资源开发规模,保障国家粮食和水资源安全;设置“生态线”,划定森林、河湖、湿地、海洋等生态要素保有面积和范围,明确各类保护区范围,提高生态安全水平;设置“保障线”,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建设用地,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健康发展,确定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生产基地及运输通道,确保国家能源资源持续有效供给。(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
  (七)配套政策。
  1.资源环境政策。
  加快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加强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管理,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责任机制和考核制度,创建土地节约集约模范市县。加强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盘活存量用地。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等政策。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法规制度,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土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管理,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管理,强化各区、各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水权交易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市水务局负责)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和矿业权使用费动态调整机制,调整矿业权使用费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健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调查和监测评价制度,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源配置、经济激励等引导政策,促进资源持续利用。制定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储备保护、矿山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等支持政策。(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严格用海规划管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规划的管控作用,强化集约用海,严格围填海计划约束。科学确定海洋开发规模、方式和时序。合理控制各类建设用海规模,优先安排鼓励类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公益项目用海。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完善海域金征收管理制度,加大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投入。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加强滩涂、近岸海域、重要海湾和脆弱岸线综合治理,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海。(市海洋局负责)
  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区政府环保责任红线,相应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完善排污许可制。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影响评价联动机制。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市环保局负责)
  2.产业投资政策。
  完善产业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深化细化产业政策体系。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调整能源结构,推动传统能源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立完善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造纸、印染、化工、建材、有色、制革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标准。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
  优化投资政策。加大对国土综合整治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特殊地区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元投入激励机制,科学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土开发、保护和整治,完善投资收益分配机制,形成国土开发保护合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3.财政税收政策。
  健全促进耕地保护和农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保证“三农”投入稳定增长。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着重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对耕地地力保护的支持力度。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市财政局负责)
  建立健全促进生态保护的利益补偿机制。进一步改革完善财税体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区对生态保护区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园区共建等方式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市财政局负责)
  (八)编制天津市国土规划。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衔接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天津市国土规划。广泛听取规划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国土规划编制、实施的咨询论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和材料,做好相关领域专题研究,与国家对口部委紧密对接,落实好天津市国土规划主要指标。市财政对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三、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沟通协商,强化制度机制设计,统筹重大政策研究和制定,协调解决国土开发、保护和整治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纲要》的实施和天津市国土规划的编制。为推动工作落实,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组织市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开展天津市国土规划编制工作。
  (二)强化部门齐抓共管。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纲要》,深刻领会《纲要》对国土开发、保护和整治的战略性、综合性、基础性指导管控作用,以及对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引领和协调作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积极贯彻落实《纲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三)夯实实施基础。推进国土规划人才队伍和机构建设,加强国土规划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切实提高国土规划技术和管理人才专业素养,提升国土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实施监管,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基础数据和信息,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