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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2日
 黔府办发〔2013〕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
 
  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
 
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改工作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稳固基层医改成果,增强基层活力,提升服务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基本药物制度。
 
1.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坚持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对于独家品种,探索以省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坚持“双信封”评价办法,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合理确定采购限价,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加快建成贵州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平台,确保按采购周期及时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负责)
 
2.完善基本药物配送机制和资金支付制度。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行委托具备配送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鼓励中标企业选择网络完善、配送能力较强、配送业绩较好的配送企业参与配送。充分发挥邮政等物流业服务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提倡配送企业延长配送链,在偏远地区设立中转机构,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完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制度,鼓励各地探索设立市(州)级或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优化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流程,实行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无故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负责)
 
3.建立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调整机制。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贵州实际使用情况,优化调整省级增补药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增补,增补品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要从严控制增补数量,市(州)、县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增补基本药物。省级增补药品目录调整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民族地区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负责)
 
4.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对在配送过程中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配送不到位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实行黑名单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药品招标采购。(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监察厅负责)
 
5.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对基本药物的认识和应用技能,并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实施“基层千名药学人员培训工程”。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3年,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优先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城市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5年,力争每个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单位。建立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实行全品种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严格基本药物省增补品种上市审批。严格执行中成药质量标准。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基本药物用药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监察厅负责)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8.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额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确保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岗位管理、推行全员竞聘上岗、实行全员聘用制,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各地要结合实际规范竞聘上岗工作流程,加强对竞聘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未聘人员要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办法,实行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把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0.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给予安排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并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1.全面落实专项补助经费、收支差额补助政策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县级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已建立对各地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其补助标准主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并统筹考虑地方财力状况确定,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市(州)级财政应建立健全对所辖县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各县要合理安排并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12.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和《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通知》(黔卫办发〔2011〕220号)要求,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及新农合支付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3.切实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4.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后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的依据。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负责)
 
15.大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原则上在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力度,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工程,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超过95%。继续支持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16.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在国家项目规划的基础上,支持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社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15年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拥有1-2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对于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就业并连续服务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助(代偿)。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化对口协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继续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支持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在贵阳市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国家试点工作,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组织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制定鼓励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实施办法,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
 
18.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设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诊疗规范、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2013年选择市(州)试点运行,力争到2015年底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覆盖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卫生、医保、药监等系统的有效衔接。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通过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9.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各级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9号)要求,按时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坚决制止新债发生,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0.切实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规范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强化对乡村医生的培养培训,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或办法,继续实施在职乡村医生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教育,鼓励各地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不断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实施乡村医生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国家试点工作,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规范乡村医生退出管理。(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1.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按照黔府发〔2012〕13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全面落实乡村医生的政府政策性补助,对因历史原因或超过乡村医生配置标准等情况出现的补助资金缺口,由县级财政核定后统筹解决。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考核后依据乡村医生承担的任务按不低于人均经费40%的比例拨付给乡村医生。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助和奖励政策,进一步提高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各地要积极探索有效措施,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调解医患纠纷。(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22.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根据黔府发〔2012〕13号文件精神,乡村医生按户籍情况分别纳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鼓励乡村医生选择高档次参保标准参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乡村医生基础养老金。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可采取一次性补助等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23.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规定予以通报、罚款乃至给予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省卫生厅负责)
 
24.建立院务公开和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公示制度,全面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零差率销售价格,并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建立以服务满意度调查来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成效和改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机制,实施公正、透明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负责)
 
25.发挥医保经办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充分发挥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和监督制约作用,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骗保行为,将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基层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政策和其他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26.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重视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使广大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行为规范,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省卫生厅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巩固完善基层医改工作,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制,将巩固完善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同志具体抓,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提高执行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
 
(二)加强督导考核。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目标考核管理。编制、发展改革(医改)、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基层工作。省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考核,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医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乡村医生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坚决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发生,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医改资金绩效考核,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大力推行医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与预算执行、绩效考核挂钩办法。
 
(四)加强宣传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开展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增强信心,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