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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0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市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大会工作部署,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以下简称微企村)、促进农业现代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发展微企村,推动农业经营机制创新,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效益产业和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按照村申请,乡镇、区县(自治县)推荐,市微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微企办)验收审批的程序,全市每年筛选建设50个微企村,重点支持“两翼”地区和贫困地区微企村建设。全市每个涉农区县(自治县)原则上每年至少建设1个微企村。由市微企办每年组织评选10个优秀微企村予以通报表彰。到2017年,全市扶持建设微企村250个,其中在贫困村建设微企村100个。
 
二、基本原则
 
――产业特色化。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效益为中心,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由原料型向加工型转变、低效趋同型向高效特色型转变、传统型向新型转变。立足地域特色,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或其他特色产业,着力打造优质粮油、蔬菜、畜牧、柑橘、渔业、林果、中药材、花卉苗木、茶叶、蚕桑、烟叶11个特色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推进乡村旅游和林下经济连片发展,形成“一县一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格局。
 
――产业集约化。深度开发资源优势,实现特色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每村发展微型企业50户(市级贫困村30户)以上且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微型企业初审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渝工商发〔2011〕30号)的行业规模标准,或全村微型企业带动的就业人数占本村劳动存量的60%以上。
 
――管理一体化。微企村应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可以采取“公司+专业合作社+微企”或“公司+村委+微企”的组织方式,实行村企联建,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微型企业的产品生产,负责经营活动监管,向微型企业提供统一的订单和销售。微企村必须设立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符合条件的还应成立微型企业党支部。
 
三、扶持政策
 
微企村享受现“1+3+3+3”扶持政策,即在个人出一点的基础上,享受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税收返一点的扶持政策;享受市和区县组织的微型企业培训、龙头企业帮带、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的扶持政策;享受政府对微型企业的管理分类指导、非银行金融融通、后续跟踪服务的扶持政策。同时,享受以下政策:
 
(一)支持微型企业和微企村从事现代农业开发。市农委牵头,对入驻现代农业产业园、示范园的微型企业和规模化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微企村,给予倾斜扶持;对从事柑橘、蔬菜、畜牧、渔业、优质粮油、中药材、茶叶等产业的微型企业和微企村,结合“阳光工程”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二)强化微型企业和微企村科技支撑。市科委牵头,实施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服务行动,针对特色效益农业重点产业和乡村旅游业,组织科技特派员向微型企业和微企村开展“一对一”技术服务,组织微型企业负责人开展科技培训,帮助微型企业解决在技术方面的共性和个性难题,促进科技创业;开辟网上技术咨询服务,向微型企业提供适时、快捷的远程技术服务。
 
(三)强化微企村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帮助完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初步实现“旱能浇、涝能排”目标,改变“靠天吃饭”局面;将微企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列入优先支持范围,大力开展水毁工程修复和小塘坝、小渠道、小泵站、小堰闸、小水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高效节灌和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微型企业投入农田水利建设。
 
(四)强化微企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交委牵头,加强对农村公路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在经费投入上向微企村倾斜,重点支持特色高效农业和乡村旅游微企村公路硬化或油化,帮助所有微企村实现“村村通公路”目标。
 
(五)支持微型企业和微企村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市林业局牵头,按照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支持微型企业和微企村建设生态家园,积极参与建设美丽重庆。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鼓励微型企业参与实施森林增长、森林经营、生物保护、荒山造林、集镇绿化;大力发展特色效益林业,培育壮大林业支柱产业,不断拓展林下经济,打造“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大力开发森林景观资源,繁荣森林旅游经济。
 
(六)支持微型企业和微企村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市扶贫办牵头,支持贫困农户以独资、联合、股份等多种形式创办微型企业,在财政资金补贴、贷款贴息、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及其他区县贫困村的户籍人口,符合创办微型企业条件,在本区县(自治县)贫困村创办微型企业且从事相关扶贫产业的,给予扶贫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标准、年限、方式由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拓展微型企业和微企村产品销路。市供销总社牵头,将微企村纳入农村综合服务社扶持范围,给予资金支持。由市商委牵头,建立全市微企村特色产品推介信息网,协调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等农超对接试点企业设立微型企业产品专柜,引进微型企业和微企村产品进入超市;动员全市其他各类超市、商场接纳微型企业和微企村产品,引导销售市场与微型企业和微企村直接对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