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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发布部门:宁夏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8日
宁政办发〔2016〕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8次、第70次常务会议精神,强化政策措施,拓宽增收渠道,挖掘增收潜力,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完成2016年农民增收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16年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划达到9986元,同比增加867元,增长9.5%。2016年上半年,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660元,同比增加233元,增长6.8%;2016年下半年,还需同比增加634元。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种植业:围绕优质粮食、蔬菜等重点产业,大力推广绿色高效增产模式,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加大农资供应市场监管力度,加强秋粮后期田间管理和病虫害防控,扩大统防统治面积,确保全年粮食总产稳定。抓好露地秋菜和秋冬茬、冬春茬设施蔬菜种植生产,抢抓反季节销售价格优势,落实生产订单,加强产销对接,力争2016年下半年上市量达到290万吨以上,确保秋冬季蔬菜丰产丰收。养殖业:全面推行节本增效计划,大力推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畜禽繁育生产,加快肉牛肉羊出栏和补栏。力争全年肉牛、肉羊、生猪、家禽出栏分别达到124万头、1133万只、250万头、1950万只,产量分别达到15.4万吨、15.3万吨、15.2万吨、3.6万吨,牛奶产量、禽蛋产量分别达到202万吨和10.9万吨。渔业重点抓好绿色健康养殖和水产品销售,力争全年水产品产量达到17万吨。经果林产业:全面落实《2016年再造宁夏枸杞产业发展新优势阶段性重点任务》和《宁夏枸杞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照规划引领、问题导向、系统布局的思路,加大枸杞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力度,拓展市场发展空间,促进枸杞产业提档升级。加强苹果、红枣等优势特色经济林后期管理,做好气象和病虫害预测预报,提高果品收益。葡萄产业突出产区品牌培育与市场营销,全力支持酒庄(企业)在国内一二线城市设立直销专卖店,在上海、广州挂牌成立宁夏产区葡萄酒展示展销推广中心,重点组织酒庄做好秋季葡萄采收、修剪、埋土防寒等工作及葡萄酒推介等活动。农产品加工及休闲农业:加快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家餐饮和酒庄旅游,将传统农业与文化旅游相结合,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力争全区5083个农产品加工企业和741家休闲农庄全年吸纳农民就业6.4万人。(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切实加大农产品销售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抱团闯市场,确保农产品卖得出、卖得好。进一步拓宽外销渠道,组织全国各地重点农产品销售商走进来,引导产地生产企业、产销合作社、贩运大户等销售主体走出去,开展洽谈衔接、产销合作。在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农产品价格政策性保险,引导农民自愿参与价格保险,在农产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启动保险赔付,保障农民基本利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牧厅、财政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物价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拓宽农民务工渠道。全区各级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农民工。市、县(区)工业园区、小城镇建设以及示范农场、农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等的建设和生产,要就近吸纳农村劳动力,实现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0万人以上,及时兑付农民工工资,防止拖欠行为发生。抓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劳动力6万人,新型职业农民2万人,提升就业创业增收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认真落实精准扶贫措施。贯彻落实好《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计发〔2016〕59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高,力争提前脱贫”的目标,出台全区产业精准扶贫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明确帮扶重点,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施策、精准发力,推进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旅游发展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全面落实各项农业补贴政策。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和各市、县(区)要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含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草原生态补偿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阳光沐浴”工程、土地深松作业补贴、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造林工程补贴、天保工程保护补助、生态护林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公益林及集体林补偿等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按时足额领取到各项农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建设,扩大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扩面。抓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盘活农村沉睡资产。支持更多有条件的村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建立“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收益有分红”的“三变一有”新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流转,壮大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完善管理机制,增强发展活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积极落实创新财政支农政策。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27号),指导各市、县(区)尽快建立完善贷款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金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贷款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直接补贴、实物租赁、引导基金、农业保险等7种方式,支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和临时救助制度。自治区从2016年4月1日起,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至3150元,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16号)精神,解决好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和紧迫性的生活困难,及时安排下达农业抗灾救灾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农牧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参保工作,确保农村居民参保率在95%以上。对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低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定额补贴。做好分级诊疗和付费方式改革工作,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能力,有效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救助率达到100%。(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促进农民增收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为召集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国资委、扶贫办、统计局、葡萄产业发展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调查总队、宁夏农垦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政策研究、情况调度汇总等日常工作。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农民增收形势会商,研究落实促进农民增收的工作措施。
    (十一)加强责任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农民增收主体责任。每月建立工作台账,月底进行分析核算,找差距、增措施,做到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完成2016年全区农民增收目标任务。
(十二)加强督查考核。2016年下半年,全区农民增收工作要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自治区机关及市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36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现代化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综合考评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相衔接,建立农民增收工作推动考核机制。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农牧厅等单位要定期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农民增收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要严肃问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8日